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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1. 【颁布时间】1987-11-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1月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反映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但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是按死刑复核程序审判,还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有上诉的权利,而没有对该案刑事部分上诉的权利。因此,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会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所以,对于该案还应按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对于该案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案件,鉴于该案原来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也可以分开处理,仍可由原复核该案的合议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案件。
    二、关于附带民事的上诉案件,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不清,需发回重审,是引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还是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的问题。我们认为,附带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裁定中,应当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而不必引用民诉法的有关条文。在附带民事部分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中,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应把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人,排在第一位。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向你室反映两个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因伤害致死)被告人没有上诉,但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了上诉,第二审法院是按复核程序,还是按第二审程序审判?如果按复核程序审判,那么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不清,需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是引用刑事诉讼法条文,还是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在裁定书的顺序中是将附带民事的上诉人排在前面,还是将被告人排在前面?
    198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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