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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5-3-27
    2. 【标题】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川法经字第19号"关于拟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编者注: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

    知》)所列5-7类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此复



    198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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