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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二批)

    1. 【颁布时间】2014-9-1
    2. 【标题】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二批)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pingxiang.gov.cn/zwgk/zfwk/zfl/201409/t20140909_1316590.htm

    7. 【法规全文】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二批)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二批)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二批)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二批)》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2014年9月1日

    附件: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doc
    http://www.pingxiang.gov.cn/zwgk/zfwk/zfl/201409/P020140909610111565972.doc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二批)

    序号 类别 适用范围(对象) 分级分类办法 监管措施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1 重大项目稽察 国家或者省、市出资、融资,经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1.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2.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3.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4.向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5.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6.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发展改革部门
    2 节能监察 从事节能监察(测)、能源监督管理、节能技术推广、节能宣传培训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1.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日常节能监察;2.监督重点用能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3.监督各重点用能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工艺;4.督促能源利用效率低、能耗限额超标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发展改革部门
    3 电力设施保护 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设施及电力通讯等附属设施) 1.监督各施工单位是否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 2.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违规种植等损害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在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等隐患,建立隐患台账。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萍乡市能源局关于下发<萍乡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展改革部门
    4 反窃电 用电企业和个人 1.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反窃电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窃电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2.对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的用电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3.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窃电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4.受理电力用户投诉,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 发展改革部门
    5 天然气管道保护 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企业和个人(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 1.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2.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排除管道外部安全隐患; 3.依法受理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 4.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发展改革部门
    6 价格
    监督 企事业单位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发展改革部门
    7 重点建设工程监督 重点建设工程 1.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年度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意见;2.协调解决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提供决策依据;3.监督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各单位签订、履行廉政合同情况;4.对参与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单位和人员违法违纪、违反程序、不当管理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5.列席重点工程建设相关会议;6.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程序的情况;7.监督检查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8.监督检查工程估价材料审核及大型设备采购;9.监督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谈判和签订;10.监督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签证的审核;11.监督重点工程验收及资金管理拨付的审核。 《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中工程变、隐蔽工程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发展改革部门
    8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监督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1.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会议;2.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报建及预算评审;3.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4.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估价材料审核及大型设备材料采购;5.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6.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审批及隐蔽工程签证;7.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8.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验收;9.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批;10.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发展改革部门
    9 重点项目监督管理 市重点建设项目 1.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对中标单位使用重点办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4.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主要稽查内容为:监督被稽察单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萍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部门
    10 民爆物品生产经营 持有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分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两类 1.对民爆企业生产、销售环节进行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2.对企业“三违法”、“四超”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打击;3.对违法、违规且拒不整改的企业,提出处理建议;4、对民爆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5、对民爆企业销售和购进民爆物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民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工信部门
    11 农药生产 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分为原药生产企业、制剂加工企业、分装企业三类 1.检查生产企业按标生产情况及技术规程执行情况;2.检查生产企业农药产品包装标识;3.检查生产企业农药产品出厂产品;4.检查生产企业环保设施和措施及污染排放情况;5.检查生产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情况;6.检查生产企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7.向上级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建议上级部门吊销许可证并依法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江西省禁化武办转发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工信部门
    12 化学产品生产 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生产经营企业 分为四类: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1. 核实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2.核实现场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3.检查运送或储存区域、反应物处理区域及长期或短期储存地点或运输线;4.检查有关监控设备;5.向上级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建议上级部门取消特别许可资格并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江西省禁化武办转发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工信部门
    13 铬合物生产 持有铬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的企业 分为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和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两类 1.检查铬渣无害化处置情况;2.检查污染排放情况;3.检查清洁生产情况;4.检查违规建设项目情况;5.检查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条件情况;6. 向上级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建议上级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铬化学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工信部门
    14 建材、钢铁、稀土、汽车、化工等行业 符合建材、冶金、有色金属、汽车、化工、纺织、医药等行业准入条件并已经国家工信部公告的企业 依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向上级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建议上级部门取消行业准入公告。 《国家工信部建材、冶金、汽车、化工、纺织、医药等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我省铁合金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和第六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我省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和第五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门
    15 预拌混凝土 建筑市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1.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2.对违反《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萍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实验室管理办法》 工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
    16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建筑市场 1.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3.对违反《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萍乡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工信部门(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
    17 国际联网和接入 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主机托管单位、互联网联网使用单位   1.督促建立备案档案;2.督促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
    18 互联网上网场所安全 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19 易制毒化学品 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使用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使用企业;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库设施的企业 1.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2.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进口、出口进行监督检查;3.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4.督促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
    20 典当业 典当行   公安部门:1.检查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落实情况;2.检查当物查验、保管制度落实情况;3.检查通缉协查核对制度落实情况;4.检查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5.检查配备保安人员制度落实情况;6.检查下列安全防范设施是否到位:经营场所内的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报警装置、门窗防护设施、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7.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商务部门:1.组织开展典当企业年度审查初审工作;2.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每半年至少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3.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江西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细则》 公安部门、商务部门
    21 大型群众性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1、体育比赛活动;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3、展览、展销等活动;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等活动;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活动; 影剧院、音乐会、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监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监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1.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2.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3.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22 爆破作业 进行爆破作业的企业和人员 1.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 2. 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3.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4.及时掌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思想动态和守法情况;5.检查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公安部门
    23 焰火晚会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1.基层公安机关对现场及安保措施进行检查;2.检查是否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门
    24 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 从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企业   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1.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是否具备资质;2、运输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3.装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4.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运输;5.包装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门
    25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存放场所的治安防范 购买、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1.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进行检查;2.县级公安机关对存放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存放场所人防、技防、物防是否符合安全标准;3.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是否按照运输路线图、运行时间表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公安部门
    26 民爆物品的购买及运输 民爆物品销售运输及使用单位   1.检查民爆物品购买单位是否合法;2.检查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是否具备资质;3.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4.检查购买、运输的民爆物品品种、数量是否与许可的相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27 省内枪支(弹药)运输 公务用枪及民用枪支使用单位   检查运输车辆是否为安全可靠的封闭式,是否由专人押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公安部门
    28 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 使用和进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的单位 放射性物品按其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1.县级公安机关对存放场所进行日常检查;2.检查道路运输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29 道路客运、货运市场监督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通过源头检查和路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管理、经营行为、履行义务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具体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安全警醒日)、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有重点的进行专项检查)、重要时段检查(两会及重要节假日)、接诉检查(群众投诉或部门通报)、质量信誉考核(每年3至6月份)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依法对违章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行业许可撤回(撤销)程序规定(试行)》、《关于转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江西省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江西省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
    30 客(货)运站场监督管理 从事客(货)运站场经营的企业 通过到经营现场检查(看现场查资料)对从事相关企业在安全管理、经营行为、履行义务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具体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安全警醒日)、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有重点的进行专项检查)、重要时段检查(两会及重要节假日)、接诉检查(群众投诉或部门通报)、质量信誉考核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转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
    31 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督管理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对安全管理、经营行为、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看现场查资料)。
    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安全警醒日)、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有重点的进行专项检查)、重要时段检查(两会及重要节假日)、接诉检查(群众投诉或部门通报)、质量信誉考核(每年3至6月份)等方式。
    实施监督检查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转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
    3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 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 对安全管理、经营行为、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看现场查资料)。
    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安全警醒日)、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有重点的进行专项检查)、重要时段检查(两会及重要节假日)、接诉检查(群众投诉或部门通报)、质量信誉考核(每年3至6月份)等方式。
    实施监督检查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转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
    33 汽车租赁市场监督管理 汽车租赁企业及承租人 对安全管理、经营行为、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看现场查资料)。
    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安全警醒日)、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有重点的进行专项检查)、重要时段检查(两会及重要节假日)、接诉检查(群众投诉或部门通报)、质量信誉考核(每年3至6月份)等方式。
    实施监督检查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转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江西省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
    34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通过到经营现场检查(看现场查资料)或暗访的方式,检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开展日常检查、接诉检查(群众投诉或部门通报)。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
    35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通过路面检查或到经营现场检查方式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是否存在违章违法现象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是否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是否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方面。
    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接诉检查(群众投诉或部门通报)、对营运客货驾驶员及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实施监督检查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
    36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 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 1.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审查、核准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2.核准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评标办法),监督招标人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督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必要时作出暂停开标、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宣布开标或评标结果无效、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等决定;3.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4.按照规定接受有效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水务部门
    3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2.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3.对工程项目中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备案并批复;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5.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6.核定单位工程、重要分部和隐蔽、关键部位工程的质量评定。7、列席参加中间验收工作;8.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萍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水务部门
    38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技术改造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章制度的制订与执行、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安全设施的配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务部门
    39 取用水监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水务部门
    40 涉河建设项目监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 1.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2.经现场检查、设计审查、技术鉴定等,发现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已批准和建设的涉河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水务部门
    41 水土保持监测监督 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国土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4.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水务部门
    42 河道采砂监管 在河道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1.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河道采砂的批准文件、工商证照、采砂船只的基本资料;2.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就从事河道采砂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对运砂船舶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进行查验;5.责令采砂、运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水务部门
    43 拍卖 拍卖企业 根据省商务厅委托,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拍卖企业进行拍卖资格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其拍卖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1)年度拍卖业务开展情况;(2)拍卖企业基本情况;(3)拍卖企业经营情况;(4)注册拍卖师登记情况;(5)拍卖批准证书;(6)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7)营业纳税证明;(8)成交确认书;(9)企业会计报表;(10)从业人员资格证书;(11)营业执照;(12)公物拍卖经营许可证。 《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 商务部门
    44 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 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的企业 1.每年组织对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2.对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3.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4.监督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对未批先建、未报迁建加油站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门
    45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3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门
    46 生猪定点屠宰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1.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商务部门
    47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 1.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2.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3.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门
    48 酒类流通 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1.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2.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3.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4.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5.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商品,处以罚款,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等。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门
    49 鲜茧收购 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鲜蚕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者,由认定机关取消其收购资格,向社会公告,同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备。1.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2.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3.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 商务部门
    50 统计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个人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经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统计部门
    51 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日常检查,检查烟花爆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2、专项检查,检查烟花爆竹企业落实重点时段和重要敏感时期停产整顿或隐患大排查情况,检查烟花爆竹企业落实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落实情况;3、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烟花爆竹企业新、扩、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延期换证企业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江西省安监局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市煤监局关于2014年萍乡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等五个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安监部门
    52 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生产企业 1.日常检查,检查非煤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有效性,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2.专项检查,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点时段和重要敏感时期停产整顿或隐患大排查情况,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落实情况;3.审查备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审查备案,非煤矿山企业现状评价审查备案;非煤矿山企业竣工验收评价审查备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篇》专项审查及批复;4.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非煤矿山企业新、扩、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延期换证企业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等 安监部门
    53 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日常检查,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2.专项检查,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重点时段和重要敏感时期停产整顿或隐患大排查情况,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落实情况;3.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新、扩、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延期换证企业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萍乡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手册》 安监部门
    54 安全生产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1.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2.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4.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5.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安监部门
    55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履行人防工程质量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4.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5.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人防部门
    56 人防设施 人防设施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 1.进入人防工程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人防部门
    57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4个资质等级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3.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管部门
    58 商品房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 1.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管部门
    59 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1.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2.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6.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7.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8.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房管部门
    60 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机构 1.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3.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4.我市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存量房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萍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存量房资金监管的通知》 房管部门
    61 普通公路路政 普通公路路政许可被许可人 分普通国、省道路政许可被许可人、普通县、乡道路政许可被许可人两类
    通过上路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检查许可事项的施工及施工后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技术评价报告、应急预案、承诺书、协议书等设定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到位,进行处罚和行政强制,收取路产损失赔补偿费(超限运输赔补费除外),撤销、注销路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20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公路管理部门
    62 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回收与拆解企业 1.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和管理,做好回收网点备案;2.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具备承担正常回收拆解业务规定条件的,依法督促整改或取消经营资格;3.对有倒卖汽车、拼装车违法行为的,一律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4.对不具备有关要求、不按规定作业的,责令整改,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5.对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及时清理整顿;6.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年度内企业经营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主管部门
    63 煤矿安全 煤矿企业 1.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实施重点安全检查;2.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3.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4.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决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64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 从事施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 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2.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3.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4.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5.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气象部门
    6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3.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气象部门
    66 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进行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预警信号是否合法;2.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的预警信号,是否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所提供,是否标明了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气象部门
    67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的单位和个人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规划性文件、图纸、环境评估报告等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个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现场采集资料,调查该建设工程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气象局关于调整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气象部门
    68 气象资料使用 需要使用气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真实、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所索取气象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以及是否涉外使用等内容的证明文件;2.进入现场采集资料,核查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是否在使用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行业若干管理规定》 气象部门
    69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单位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原件并查看资质的有效期限及年检情况;2.检查是否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3.检查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兼职现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气象部门
    70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 分为两类:一是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即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二是除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外的所有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2.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08) 气象部门
    71 食盐专营 食盐经营市场 食盐经营分为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两类 1.对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食盐零售、批发业务的,依法进行取缔和查处;2.对重点监控市场中的零售户,每周定期检查;3.对一般监控市场中的零售户,每月检查2次;一般零售户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4.对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食盐零售、批发业务的,依法进行取缔和查处;5.对接到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检查、核实。 《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盐务部门
    72 食盐专营 食品加工用盐个体户、单位;畜牧用盐个人和单位;工业用盐单位 分为重点监控对象食品加工企业;一般监管对象食品加工作坊个体户;正常管理对象是物流发达、经营户较为集中市场的食品加工个体户3类 1.对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和个人实行合同化管理,专人专管; 2.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和监管,专盐专用;3.对接到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检查、核实; 4.对食品加工用盐单位进行台账管理,回访检查,确保加工用盐不流入食盐市场,违反规定者取消供应资格;5.对食品加工用盐的个人、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加工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6.对接到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检查、核实、回复。 《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盐务部门
    73 税务 应税纳税人 将参与评定范围的纳税人分为A、B、C、D四级分类管理,纳税人分别向其主管县级国、地税局申请纳税信用等级,由县级国、地税局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评定C、D级纳税人,并推荐A、B级纳税人,分别上报市级国、地税局;由市级国、地税局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评定B级纳税人,并初审推荐A级纳税单位名单,分别上报省级国、地税局;由省级国、地税局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评定A级纳税人。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帐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除上述监管措施外,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2.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3.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4.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5.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6.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7.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税务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
    74 社会
    单位
    消防
    安全
    管理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分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对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2.对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并指导其建立单位消防工作档案、开展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4.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消防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下发施行新修订的<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 消防部门
    75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 依法施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火灾报警产品、消防水带、灭火剂、建筑耐火构件、消防车、喷水灭火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等;实施身份证制度的消防产品:防火门、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接口、消防枪炮、建筑防火构配件、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等;其他消防产品:防火卷帘及控制器、消火栓箱、防排烟产品等。 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消防行政处罚。主要检查下列内容: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部门
    76 邮政服务 邮政企业   1.进入邮政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邮政法律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4.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邮政法》的规定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5.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西省邮政条例》、《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邮政管理部门
    77 快递市场 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3.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4.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邮件)开拆检查;5.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邮政管理部门
    78 集邮市场 邮政公司、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集邮票品经营者   1.进入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涉嫌发生违法违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检查;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4.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违规活动的相关物品;5.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邮政管理部门
    79 海事 船舶企业、船舶从业人员 1.对有船单位和船舶从业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海事部门
    80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1.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2.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3.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的,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措施;4.对海事机构的处理,拒不执行的,可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海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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