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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14-9-25
    2. 【标题】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jxrd.jxnews.com.cn/system/2014/09/25/013346776.shtml

    7. 【法规全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司法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做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各项工作,全省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把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全省审判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法律监督途径反映诉求。

      二、全省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认真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监督审判机关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依法开展对审判人员审判违法行为和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工作,切实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保障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要着力解决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诉讼重点环节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要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队伍建设,优化办案力量配置,改善队伍人员结构,提高民事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和水平。

      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与审判机关加强工作联系,不断增进共识,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妥善做好合法裁判的息诉维稳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

      三、全省审判机关要接受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审判机关配合的,审判机关应当给予配合。审判机关要通过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四、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作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案件评议等方式,督促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报告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监督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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