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5-2-2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民)复〔1985〕14号
    4. 【失效时间】1996-4-17
    5.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6-4-17已经被id12329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民)复〔1985〕14号

    批复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铁市银法发(1985)2号函收悉。
    关于卢伟明诉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对继承不动产有争执的诉讼,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铁岭市辖区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你院受理。在审理中,如果需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协助,可委
    托该院办理。



    1985年2月24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