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2007年1月19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6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必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并根据六个方面的途径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视察、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一府两院”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专项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每年11月收集汇总,形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议题的视察和调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同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市人大代表对专项工作进行视察。
第八条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座谈走访、听取汇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察看、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开展视察、调查,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轻车简从,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探讨研究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视察、调查结束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搞好意见汇总,并形成书面视察、调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30日前,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将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四章 报告的草拟和送达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报告机关。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未作修改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涉及重大事项的,一般由“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涉及部门工作的,可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确实需要变更报告人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如该专项工作系市委常委分管,市人民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和回答询问。
报告人发生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于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参加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和专业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的评议意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七日内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及时办理。报告机关应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常委会工作机构,并在评议的4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重点审议下列内容:
(一) 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
(二) 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三) 工作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四) 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如需作出决议决定,常委会相应工作机构应提前草拟决议决定的初稿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并提请市委原则同意。
第六章 审议意见和决议的办理落实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由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书面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报告机关应当在审议后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审议后的4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并进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对专项工作报告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执行的6个月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重视不够、办理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对该项工作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书面材料出来后7日内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