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规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规定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规定
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规定
2008年10月30日眉山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8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为严肃会议纪律,加强会风建设,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质量,保障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履行职责,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在会前向所在代表团请假,经代表团第一召集人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备案。代表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谈话,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按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请假半天以内,由代表团团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缺席会议的,由代表团团长谈话;连续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未经批准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本人应自动辞去代表职务。
第三条 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请假,由人代工委报常委会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列席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列席会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对代表出席和列席人员列席会议进行考勤,并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