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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5-1-1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3. 【发文号】法(研)复〔1985〕4号
    4. 【失效时间】1996-12-3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6-12-31已经被id6397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粤法经行字第147号请示收悉。我院经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
    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1983年12月28日联合发出的〔83〕法研字第30号《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第一项中所说的“(主任)”系指银行系统中营业所或者信用社的主任。人民法院需要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可以出具公函,直接同作为上述单位开户银行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或者向它们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副本),请它们协助执行,而无须先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
    此复。



    198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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