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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 【颁布时间】1987-10-3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7)11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与劳动人事部联系,他们的意见是,对原无工作,被错判刑,刑满后留劳改场所就业,经复查改判无罪后,其服刑期间,可计算为工龄。具体做法可参照劳动人事部编辑的《工龄计算选编》(85年版)中(82)侨政政字第181号文件精神办理。经我们研究,同意劳动人事部的意见,鉴于工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因此,请你们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请其妥善解决。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 苏法研〔1987〕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基层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老案善后处理工作中,遇到了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特具请示。
    在历史老案中,经改判宣告无罪的申诉人原无工作,刑满后留劳改单位就业,现转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工龄从何时起计算,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从服刑时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从申诉人刑满后留劳改单位就业起计算。我院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以上意见当否,请示复。
    198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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