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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4-9-5
    2. 【标题】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
    4. 【失效时间】2018-3-1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zcfgs/201409/t20140925_1697173.html
      注:本法规2018-3-1已经被id610630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9月5日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将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将第五款修改为:“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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