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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潍坊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3-7-29
    2. 【标题】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潍坊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Z/201308/t20130816_626508.htm

    7. 【法规全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潍坊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潍坊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潍坊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潍坊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3〕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卫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研究制订的《潍坊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

      潍坊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市卫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为建立完善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心理健康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精神卫生法》、《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公民的心理健康(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全市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约为1.2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10万人,受情绪和压力困扰的约150万人。精神疾病治疗时间长、容易反复发作,患者社会功能缺损,日常生活及劳动技能衰退,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比较严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负担,急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加快心理健康服务人才培养,为广大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服务,降低精神疾病发病率,保障人民群众心理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任务目标

      (一)总目标

      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心理健康服务人才,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服务需求。

      (二)年度目标

      1.2013年底前,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心理健康服务中心13处,60%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心理咨询门诊,30%的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心理咨询室,市精神卫生中心建成高标准心理援助热线,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市卫生局组织培训镇(街道)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300名。

      2.2014年底前,提升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服务能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设置心理咨询门诊,80%的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心理咨询室,50%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工作场所,配备1-2名兼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全部建成心理援助热线,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市卫生局组织培训镇(街道)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400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50%以上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的培训。

      3.2015年底前,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置心理咨询室,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设置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工作场所,配备1-2名兼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市卫生局累计培训镇(街道)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1000名以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全员培训。

      三、建设标准

      (一)机构建设

      1.依托同级精神卫生机构,建立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在同级精神卫生机构加挂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牌子,按标准设立临床心理科,具体承担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设立心理咨询门诊,有条件的可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

      3.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心理咨询室。

      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工作场所。

      (二)人员配备

      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按照市级精神卫生机构20人、县级精神卫生机构10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3-4人、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3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1-2人(兼职)的标准配备,其中镇(街道)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除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外,需取得“潍坊市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合格证”。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需取得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三)服务提供

      1.服务项目。各类心理咨询;心理咨询热线电话;有条件的可开设网络在线心理咨询;举办各类心理卫生讲座;举办心理咨询沙龙活动等。

      2.服务要求。按照“尊重、理解、关爱”原则,向社会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保护咨询者隐私,维护咨询者合法权益。

      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心理咨询门诊、心理咨询室必须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或取得“潍坊市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或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合格证”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市、县两级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每周开展至少5个工作日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门诊和心理咨询室每周开展至少5个工作日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天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卫生、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全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人员保障

      市、县两级编制部门在核定精神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为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人力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尽快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

      (三)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统筹做好必要的经费保障工作。

      (四)督导考核

      将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列入年度政府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建立综合考核与评价体系,确保按期完成全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附件:潍坊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附件

      潍坊市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桂英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闫宗子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进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赵凤国市编办调研员

      马进礼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象斌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黄进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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