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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6-10
    2. 【标题】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xinyu.gov.cn/zhzw/zwgk/zcwj/zfwk/yfb/201408/t20140801_456407.html

    7. 【法规全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新余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规范村民用地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和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县、区为主体开展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通过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及耕地保护,坚决制止村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开创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㈢《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㈣《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㈤《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

      三、工作内容

      ㈠2008年1月1日以来,未经批准的农民建房用地。

      ㈡少批多建、批东建西、滥占乱占耕地、一户多宅及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

      ㈢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

      ㈣其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工作步骤

      ㈠宣传发动阶段。

      召开各乡、镇(办事处)、有关单位参加的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布置清理工作。通过召开会议、横幅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将清理的依据、目的、范围、内容等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㈡调查摸底阶段。

      各乡、镇(办事处)开展违法违规用地建房逐村逐户拉网式排查登记,填写清查表格,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建筑物进行面积丈量和宗地登记,并对清理出来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公示后,将清理材料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填表汇总(附件1、2、3),并形成书面分析材料,于2014年6月25日前报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㈢组织上报阶段。

      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整理汇总好材料后,于2014年6月29日分别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及省住建厅。

      ㈣处理整改阶段。

      由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材料,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

      五、违法违规的处理

      ㈠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㈢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㈣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责令整改,依法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案件,要公开曝光,挂牌督办,严肃查处。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有效开展,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农工部、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成员的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0790-6659030)。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清理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 1.农民建房清查情况明细表

      2.农民建房清查情况汇总表

      3.村镇规划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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