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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龙岩市调整“十二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1. 【颁布时间】2014-5-26
    2. 【标题】关于印发龙岩市调整“十二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xxgk.longyan.gov.cn/srmzf/zfxxgkml/23/201406/t20140603_433650.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龙岩市调整“十二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关于印发龙岩市调整“十二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调整“十二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关于印发龙岩市调整“十二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调整“十二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已经省卫计委批复、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调整“十二五”医疗机构

    设置规划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精神,更好地适应全市医疗卫生事业新形势发展需要,推动全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对《龙岩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调整如下:

      一、调整规划的目标

      把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医疗机构设置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龙岩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在原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支持民营机构发展的政策,通过统筹规划,合理调配,构建设置布局合理、床位规模适度、分类结构优化、级别层次分明、功能服务完善、分工定位明确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调整规划的指标

      (一)以全市常住人口为基数,按2015年千人口编制床位数达到5.0张为标准,对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规划。

      (二)以县(市)为单位,以常住人口为基数,按2015年千人口床位数达到3.8张为标准,对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规划。龙岩市中心城区(含新区)按2015年千人口床位数达到8.0张为标准,对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规划。

      (三)到2015年,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总数不低于当地总床位数15%,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协调发展。

      三、调整规划的原则

      (一)扶持妇幼保健、精神卫生、老年护理、康复医疗、中医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二)鼓励肿瘤、眼科、口腔科等专科医院的发展。

      (三)扩大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领域和准入范围,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

      四、现状分析

      (一)人口发展概况

      2012年全市户籍人口数295万,常住人口数257万,其中,龙岩中心城区(不含新区)常住人口数49.3万。到2015年全市户籍人口数301万,常住人口数266万,其中,龙岩中心城区(含新区)常住人口数80万。

      (二)医疗资源分析

      截止至2012年底,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医疗设备配置和医疗服务利用情况如下:

      1.医疗机构

      (1)数量和类别。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159个,其中,综合医院26所、中医院7所、妇幼保健院(所)8所、专科医院2所(精神病医院1所、妇产医院1所)、疗养院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8所、乡镇卫生院115所、专科疾病(皮肤病)防治机构3所、门诊部22所、医务室(卫生室)102所、诊所211所、村卫生所2629所。

      (2)级别。全市医疗机构中有三级综合医院3所,二级综合医院6所;三级中医院1所,二级中医院6所;三级专科(精神病)医院1所;一级妇幼保健院5所,二级妇幼保健院3所。

      (3)民营机构。全市共有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239所,其中门诊部16所,综合医院9所、专科医院1所,中医院2所(均为二级中医院),个体诊所211所。

      2.床位数

      (1)编制床位数

      全市编制床位数10634张,其中,综合医院5055张、中医院1021张、妇幼保健院(所)435张、专科医院376张、疗养院200张、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437张、专科防治机构110张。全市平均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编制床位数4.13张。

      (2)开放床位数

      全市实际开放床位数10592张,其中,综合医院6064张、中医院1108张、妇幼保健院(所)312张、专科医院323张、疗养院150张、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90张、专科防治机构45张。全市三级医院开放床位数3954张,占总床位数37.3%,其中,综合医院3326张、中医医院408张、专科医院220张。全市平均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开放床位数4.12张。

      (3)民营医院床位数

      全市民营医疗机构核定床位736张,占全市医疗编制床位的6.9%。开放床位493张,占全市医疗开放床位的4.7%。

      3.人员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卫生技术人员14418人,其中医师4609人,护士6402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3407人。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4.85人,每千人拥有医师数1.55人,护士数2.15人。

      4.医疗服务利用

      2012年全市医院诊疗人次数519.9万(医院门急诊497万人次),实际开放总床日数266.6万,出院人数28.7万,健康检查人数82.8万。

      五、医疗机构设置

      (一)综合医院

      1.三级医院设置5所。其中,设置3所公立综合医院:龙岩市第一医院床位1609张;龙岩市第二医院床位1500张(包括龙岩市第二医院新院,床位800张),龙岩人民医院床位600张。设置2所三级民营综合医院: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在龙岩中心城区以北新设置1所的民营三级综合医院。

      2.二级医院设置16所。其中,设置9所公立综合医院:永定县医院床位400张,上杭县医院床位500张,连城县医院床位400张,武平县医院床位600张,长汀县医院(汀州医院)床位600张,漳平市医院床位600张,永丰新区、古蛟新区和龙雁新区各设置1所二级综合医院。设置7所二级民营综合医院:龙岩博爱医院床位500张;各县(市)新设置的1所民营二级综合医院。

      3.一级医院。严格控制一级医院数量,“十二五”期间不再新设一级综合医院。

      (二)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1.三级医院。设置1所,即龙岩市中医院床位800张。

      2.二级医院。设置6所,其中永定县中医院床位150张;上杭县中医院床位220张;武平县中医院床位200张;长汀中医院床位300张;连城益民中医院床位100张;漳平市中医院床位100张。

      3.一级医院。规划期内不新设置一级中医院。

      4.中西医结合医院。规划期内不新设置一、二、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三)妇幼保健院(所)

      由市级政府设置1所市妇幼保健院,床位300张,为三级妇幼保健院(地点在莲东与东山人居板块结合部);每个县(市、区)政府设置1所床位100张以上的二级妇幼保健院。

      (四)专科医院

      1.精神病医院。龙岩中心城区设置1所床位500张的三级精神病医院,即龙岩市第三医院。长汀县设置1所300张病床的三级精神病医院,加挂长汀县新桥卫生院。连城县设置1所100张病床的二级精神病医院,加挂连城县文亨卫生院。其他县(市)(不含新罗区)在县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卫生科,床位应在20~30张。

      2.肿瘤医院。龙岩中心城区设置2所二级及以上肿瘤医院,规划期内县级不新设置肿瘤医院。

      3.传染病医院。龙岩中心城区设置1所床位250张三级传染病医院,暂挂靠在市第二医院,条件成熟后独立建制。规划期内县级不设置传染病医院,在县级综合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床位应在20~30张。

      4.儿童医院。由市级政府设置1所三级儿童医院,即市儿童医院,加挂市儿童康复医院。其中,市儿童医院床位300张,市儿童康复医院床位108张,地点在莲东与东山人居板块结合部。规划期内县级不新设置儿童医院。

      5.皮肤病医院。龙岩中心城区设置2所二级及以上的皮肤病医院,其中,龙岩市皮肤与性病防治院床位50张,另由社会资本举办一所皮肤病医院。上杭县设置1所二级皮肤病医院。规划期内县级未设置皮肤病医院的不新设置。

      6.眼科医院。龙岩中心城区设置2所二级及以上眼科医院,县级设置1所二级眼科医院。

      7.口腔医院。龙岩中心城区设置2所二级及以上的口腔医院;县级设置1所二级口腔医院。

      8.耳鼻喉医院。龙岩中心城区设置2所二级及以上的耳鼻喉医院,县级设置1所二级以上的耳鼻喉医院。

      9.妇产医院。龙岩中心城区设置2所二级及以上的妇产医院。县级设置1所二级及以上的妇产医院。

      10.其他专科医院可根据需求进行设置,以弥补我市现有医疗机构专科服务技术的不足。其中,市级新设置的同类别专科医院不超过2所且不低于二级专科医院标准;县级新设置的同类别专科医院不超过1所且不低于二级专科医院标准。

      (五)康复医院。龙岩中心城区设置4所二级及以上康复医院。县级设置1所二级及以上康复医院。

      (六)急救中心。由市级政府设置1所院前急救指挥中心即龙岩市急救中心,暂挂靠龙岩市第一医院,待条件成熟后独立建制为龙岩市急救指挥中心。有条件的县(市)成立急救分中心,二级以上医院应加强急诊科建设,分中心和急诊科与市急救中心构成本区域急救网络。

      (七)临床诊断机构。龙岩中心城区设置1所临床检验、放射、病理诊断机构。县级可依托现有医疗资源设置县域内临床诊断机构。

      (八)乡镇卫生院。每个乡镇设置一所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撤并乡镇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并科学、合理设置和调整床位。

      (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区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县(市、区)城区规划内的现有卫生院转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辖区内县(市、区)政府举办。现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一部份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延伸点(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另一部份改制为个体诊所。

      (十)医务室、学校卫生室。1000人以上的厂矿企事业单位、100张床位的托老、养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各级各类厂矿企事业单位不新设置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可以设置卫生室。

      (十一)门诊部、诊所。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精神,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诊所之间距离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人员开办中医诊所或坐堂医(个体诊所、中医诊所、坐堂医设置标准另行制定)。严格控制门诊部数量,规划期内不新设置门诊部。

      (十二)村卫生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所村卫生所,人口大于2000人的行政村可增设1所村卫生所。承担本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任务。

      (十三)护理院、站。县级可以设置1~2所护理院、站。

      六、必需床位数

      各类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数量应遵循以下标准。实行床位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对床位使用率连续两年低于80%的医疗机构,要按标准减少床位;对床位使用率长期高于100%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标准增设床位。按照上述原则到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应配置床位数13300张,较2012年净增2666张。全市千人口(常住人口)床位数达5.0张;到2015年按公立85%、民营15%比例配置床位数,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应达2000张左右,较2012年净增1264张。

      七、必需医师数

      到2015年全市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医师数达到1.6人以上,其中一、二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执业(助理)医师,三级医院至少配备0.45名执业(助理)医师。

      八、必需护士数

      到2015年全市平均每千人口拥有护士数达到1.4人以上,其中一、二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注册护士,三级医院至少配备0.6名注册护士。

      九、乡村医生数

      根据行政村人口数不同而定,原则上一个村卫生所应配备乡村医生1~2名。乡村医生要逐步达到具有中专以上水平,并应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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