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6日
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污染天气及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及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区、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健全市联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应急领导小组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发布与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
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2.2 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信息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市环保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市信息办负责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环保局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妥善安排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的调整。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监督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市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会同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财政局做好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编制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管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方案,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市农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督察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各医疗机构加强门诊、医疗保障,根据需要,提供重污染天气地区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提高作业质量,采取露天烧烤整治措施,配合公安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及各区县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公安局、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市政府应急办组成,负责指导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信息办、环保局、气象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局和教育局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污染程度,预警分为以下4个等级:
(1)Ⅳ级(蓝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Ⅲ级(黄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Ⅱ级(橙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0-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Ⅰ级(红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 预警发布
鉴于目前我市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设置情况以及监测技术能力,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预警。
3.3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对应重污染天气响应分级
当发生蓝色预警(Ⅳ级)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生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生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生红色预警(Ⅰ级)时,启动Ⅰ级响应。
根据大气污染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响应:
当黄山市辖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预警,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请求市有关部门出动力量。必要时可请求省直相关部门支援,请求事项由相关部门对上报告。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措施。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4.3 响应终止
经监测,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5 应急响应措施
5.1 Ⅳ级预警响应措施
5.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减少长时间的、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2)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5.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3)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5.2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5.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2)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3)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5.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4)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
(5)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5.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少污染物排放。
(2)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和土石方施工开挖工程。
(3)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5.3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5.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运动。
(2)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
5.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排污单位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
(4)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能达标的一律关停。
(2)施工工地停止建筑拆除及土石方施工,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3)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4)主城区实施“黄标车”禁止通行。
(5)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6)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物。
5.4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5.4.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运动。
(2)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或调课。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禁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5.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3)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能达标的一律关停。
(2)排污单位严控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工程,停止城区渣土、散装物料、沙石等车辆运输。
(4)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5)城区实施“黄标车”禁止通行。
(6)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7)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物。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
6.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上报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市应急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专家队伍、医疗队伍建设,适应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 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质的储备,畅通通信联络,确保装备到位,有效应对。
7.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加强全市空气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4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5 纪律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发布时间
本预案自实施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