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7-30
    2. 【标题】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民办发〔2014〕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flhshsw/201408/20140800691029.shtml

    7. 【法规全文】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4〕2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精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经过对各地申报材料的认真审查,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42个地区(详见附件)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调动各个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领导。试点地区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要加强创新。试点地区要紧密围绕《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的8个方面内容开展试点。要注重改革创新,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总结一批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


      三要加强指导。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和工作指导,及时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试点地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其他地区主动深化改革,形成更多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


      四要加强交流。为了促进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2014年8月15日之前,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汇总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近期工作计划,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和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之后每半年,要提交一份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加强督导评估,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及时向全国总结推广。


      附件: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西城区


      朝阳区


      天津市


      静海县


      河北省


      秦皇岛市


      廊坊市


      山西省


      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


      阿拉善盟


      辽宁省


      沈阳市


      辽阳市


      吉林省


      长春市


      梅河口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闵行区


      江苏省


      南京市


      无锡市


      浙江省


      杭州市


      温州市


      安徽省


      安庆市


      马鞍山市


      福建省


      厦门市


      江西省


      南昌市


      抚州市


      山东省


      潍坊市


      滨州市


      河南省


      洛阳市


      漯河市


      湖北省


      武汉市


      宜昌市


      湖南省


      长沙市


      湘潭市


      广东省


      广州市


      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重庆市


      渝中区


      巴南区


      四川省


      泸州市


      贵州省


      贵阳市


      云南省


      曲靖市


      陕西省


      西安市


      甘肃省


      兰州市

    


    相关法规: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