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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区工业平稳增长促进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5-20
    2. 【标题】包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区工业平稳增长促进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
    3. 【发文号】包府发〔2014〕6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baotou.gov.cn/info/egovinfo/01xxgk/xxgk_nry/011536003/2014-00176.htm

    7. 【法规全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区工业平稳增长促进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区工业平稳增长促进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区工业平稳增长促进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区工业平稳增长促进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

    包府发〔2014〕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区工业平稳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内政发〔2014〕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抓好落实工作。各地区和部门要结合地区发展实际,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调度,积极落实自治区出台的扶持政策和我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平稳。

    二是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和项目。各地区和部门要针对自治区出台的扶持政策,指派专人,紧盯不放,确保我市在自治区的扶持资金“大盘”中占有更大的份额。

    三是加大督查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的力度和强度,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2014年6月12日













    关于保持全区工业平稳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内政发〔2014〕6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调结构、转方式步伐,提高我区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推动全区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

    (一)强化运行监测和协调调度。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涵盖自治区、盟市、旗县经信系统、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运行监测调度系统;建立煤、电、油、气、运和相关生产要素先行指标调度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工业运行的调度,及时跟踪工业运行态势,准确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对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及时协调解决,属于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建议。

    (二)建立“稳运行保投资”奖励机制。对2014年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量和增速排名全区前3位的盟市,奖励相关盟市经信部门100万元,本年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和超过12%的盟市,奖励相关盟市经信部门50万元;对本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增速排名全区前3位的盟市,奖励相关盟市经信部门200万元;本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达到和超过17%的盟市,奖励相关盟市经信部门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建立运行监测调度系统、数据库建设、信息人员培训和盟市经信部门开展工业重点项目前期及产业发展研究调研、招商引资等。

    (三)促进煤炭产运需有效衔接。按照铁路货运改革精神,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共同签署的电煤长期合作协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同境内铁路部门,根据煤炭生产企业与电力企业签署的合同,按照长期、中期、短期的顺序安排运力,新增运力全部安排给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切实履行与电力企业签署的电煤长期合作协议。抓紧建立自治区西部煤炭交易中心、电子商务中心,进一步促进产运需有效衔接。

    (四)加强煤炭生产和供应的区域性合作。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抓紧协调山西省、陕西省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区域性煤炭产量、价格和政策协商机制。尽快启动我区东部盟市煤炭产销协商机制。尝试建立区内电煤供需长期协议,对现有煤矿超能力生产进行严格监控,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稳定煤炭供需关系、产量和价格。

    (五)为自治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供快捷服务。建立自治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生产要素保障“直通车”服务机制。自治区各部门要及时帮助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协调解决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和土地、水、环保等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继续执行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完善自治区农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与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中石化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制定的关于支持自治区煤炭焦化电力企业生产运输用油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二、落实电力综合政策

    (一)继续执行电力相关扶持政策。切实落实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发挥电力优势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7号)、《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3〕2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电力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的通知》(内政发〔2013〕50号)、《关于落实自治区电力综合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3〕97号)和《关于内蒙古西部地区云计算数据中心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3〕888号)等电力综合扶持政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自治区电力综合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大电力市场化改革力度。完善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收取办法。进一步扩大蒙西地区电力多边交易范围,尽快启动全区大用户直供工作。抓紧制定审批蒙西电网输配电价格,加快电价市场化进程。推动存量机组与新增大用户重组,构建资源密集型产业新模式、新优势,保持电价洼地优势,增强优势特色产业成本竞争力。

    三、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8号)要求,人行、银监、金融办等部门会同各商业银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予以支持,促进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融资券及上市融资,对发行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建立企业运转资金会商机制。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由经信、人行、银监、金融办等部门参与的企业运转资金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安排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1亿元,按照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的思路和要求,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一)切实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39号)精神,对新建重大装备制造项目、年度内地方税收贡献较大的装备制造企业以及为龙头企业协作配套的重点装备制造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经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为国内、区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企业,给予专项补助;对农牧业机械工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研发,给予重点支持。实施装备制造重大技术改造滚动计划,对没有给予煤炭资源配置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达产达效后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贴息,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对投资光伏制造、装备制造、稀土、电子信息、云计算、生物制药、新能源、环保产业、核电燃料等9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龙头项目,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符合资源配置条件的项目要加快办理速度。鼓励企业争创自治区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没有配置过煤炭资源、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三)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安排专项资金,对转型换代升级成效显著的乳、肉、绒、玉米、马铃薯等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奖励,提高核心竞争力。做强做大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继续推进“双百亿工程”

    安排“双百亿”工程专项资金1亿元,促进优质生产要素向重点工业园区和骨干企业集中,提高骨干企业核心竞争力,改善园区发展环境,推动优势产业集聚发展。

    (一)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1.对2014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且税收收入同步增长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3年营业收入已超过百亿元企业,营业收入每新增100亿元,且税收同步增长的企业,增加奖励100万元。每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300万元。

    2.盟市对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旗县(市、区)对年营业收入超1 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也应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二)促进工业园区做强做大。

    1.对2014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800亿元和1000亿元,且税收同步增长的工业园区(以园区上年税收为基数),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350万元、400万元、45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总体发展情况按主要指标加权平均进行综合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2.鼓励优势产业增产增效。对自治区战略性新型产业示范工业园区(包括合作共建的特色园区)实行园区直供电措施。对工业园区当年招商引入的战略性、非资源加工项目,按落地项目投资额前6名给予奖励。

    六、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精神,自治区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5亿元,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奖励。

    (一)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改善小企业集聚区创业环境、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服务环境、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环境和培训服务环境。到2015年,争取建成由1个自治区级枢纽平台、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窗口”服务平台、一批旗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共享平台构成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积极争取国家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专项资金的支持。对低于国家标准、评选合格的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运营服务项目,比照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文件的相关办法给子支持。

    (二)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主导的担保体系,建立担保激励机制和代偿补偿机制;逐步理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主导的担保再担保体系。继续推进“助保贷”资金池建设与担保体系的融合。积极争取国家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专项资金的支持,对未达到国家支持范围的中小企业,自治区按标准给予相应的支持。

    (三)推动企业上规模。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和规模以下小微企业上规模。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税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5年不变。严格审查并定期公布各盟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长情况。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缴纳的自治区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七、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力度,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等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和引导企业退出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并购金融产品,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从税收优惠、财政奖补、金融服务、项目审批、用地、规划等多个方面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支持。

    八、加强工业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安排1.27亿元资金,支持工业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支持重点高耗能行业开展国家强制能耗达标工作,其中,安排节能降耗专项资金8700万元,加大对节能技改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中推荐的先进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节能量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能耗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定值的企业,执行国家惩罚性电价。对铁合金、电石、水泥、化工等行业的能效水平领先企业给予奖励。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4000万元,对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九、加快两化深度融合

    安排自治区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支持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机床、建设羊肉质量追溯体系和重点用能企业在线监测项目,按企业在信息化相关方面投资情况予以补助。利用自治区政务云信息平台,积极引进大宗商品的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对其利用政府外网线路、设备的租赁费两年全免三年减半。

    十、大力减轻企业负担

    全面推行清单管理模式,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促进涉企收费公开透明。

    (一)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收、减免相关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强化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性收费项目,对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三)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政府定价或实行指导价的涉企服务性价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不许向企业收取。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布。由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自治区减负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涉企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以上各项支持奖励资金从自治区预算内工业专项资金内列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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