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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4-7-16
    2. 【标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cfda.gov.cn/CL2476/91396.html

    7. 【法规全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食药监稽函〔2014〕113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未修订之前,质检总局出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规章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之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整后的“三定”规定,如已承担化妆品全过程监管职能,则作为化妆品执法主体,所有现行有效的化妆品监督规章均应作为执法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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