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4年7月16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试点乡(镇)所在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试点乡(镇)承接能力在基本目录中合理确定赋予管理权限的具体事项和实施步骤,并由县级职能部门以委托形式向试点乡(镇)赋予管理权限,试点乡(镇)不得就委托事项再行委托。今后,新进入100个示范小城镇名单的乡(镇)即为试点乡(镇),不再重新公布。
附件:1、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doc
http://www.gzgov.gov.cn/images/xxgk/jbxxgk/fgwj/zfwj/szfl/2014/7/29/3285be5c-191c-4084-8cdf-487fa81cf826.doc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名单.docx
http://www.gzgov.gov.cn/images/xxgk/jbxxgk/fgwj/zfwj/szfl/2014/7/29/a4705f9a-0d14-42de-b9d2-0d3238f158b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