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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

    1. 【颁布时间】2014-7-8
    2.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
    3. 【发文号】国办函〔2014〕6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7/24/content_8941.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




    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继续保留兼职委员会议制度并调整兼职委员单位组成职责及兼职委员的请示》(国卫办报〔2014〕10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人员变动情况及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同时对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进行相应调整。
      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提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相关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兼职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国务院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召集,也可委托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或联系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召集。会议议题由卫生计生委提出,报召集人确定。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召集人签发。
      三、卫生计生委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各兼职委员单位指定一名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四、各兼职委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工密切配合卫生计生委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附件: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7月8日




    附件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是: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扶贫办、全国妇联。
      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外交部:将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各类国际合作纳入我国国际合作的总体框架,协调国际合作中涉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问题。
      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相关政策;指导各地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安排专项投资和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教育部:指导高校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已婚学生的生育权利;推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落实;加强在校学生青春期、性知识等健康教育;协助提供在校生数量、分布、性别比等相关数据。
      科技部:将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科技规划;支持计划生育部门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研究和科技创新;支持计划生育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支撑条件平台建设;支持计划生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为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参加科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政策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国家计划生育重点信息化项目建设;支持人口健康信息化及相关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公安部:牵头开展国家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机制,指导做好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协助提供有关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统计资料和年度户籍人口、暂住人口统计资料;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的共享;依法处理阻碍计划生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溺弃婴儿犯罪行为;会同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民政部:在拟订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区服务工作政策时,对符合条件的女儿户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予以照顾和扶持;推进乡镇(街道)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加强村(居)民自治、实行乡镇(街道)政务及村(居)务公开工作中,纳入计划生育工作内容。
      财政部:研究制定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及时合理安排计划生育相关经费,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订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土资源部:协助开展人口与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参与推进人口发展功能区工作;实行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土地与资源政策。
      环境保护部:开展人口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提出与人口发展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人口发展,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优化城镇布局,促进城乡人口合理流动;制(修)订有关计划生育服务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政策。
      农业部: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在制定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农业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同等优先考虑。
      商务部:负责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就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领域的合作进行联络和协调;协调有关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内接受国际援助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积极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科普知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拟订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有关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严格监管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市场;支持在计划生育系统引入和推广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
      统计局:提供年度人口增长情况的相关数据,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和人口有关的数据交流,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分析提供信息支持;做好人口综合信息发布和人口发展趋势预测工作,参与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发布工作。
      扶贫办: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扶贫对象范围,制定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政策措施,促进贫困计划生育家庭温饱问题的解决。
      全国妇联:教育和引导妇女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开展社会性别平等的宣传教育,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性别比平衡。



    附件2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名单

      李保东  外交部副部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郝 平  教育部副部长
      王伟中  科技部副部长
      杨学山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窦玉沛  民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吴晓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唐 凯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王受文  商务部部长助理
      李秋芳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纪检组长
      焦 红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王国良  扶贫办副主任
      焦 扬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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