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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一批)

    1. 【颁布时间】2014-6-18
    2. 【标题】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一批)
    3. 【发文号】令2014年第7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pingxiang.gov.cn/zwgk/zfwk/zfl/201407/t20140702_1299168.htm

    7. 【法规全文】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一批)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一批)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一批)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一批)》已经2014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一批)



    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别 适用范围
    (对象) 分级分类办法 监管措施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1 融资性担保行业 融资性
    担保机构   依据《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估办法》对担保机构年度业绩开展绩效评估,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评分在80-90分为良好,其余不分等级。   1.对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业务开展、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对发现的违规或风险情况依照管理办法采取处置措施。2.定期收集和审核辖区内担保机构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统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并审核担保机构资本金的运用情况。3.组织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并将结果由征信管理部门纳入征信系统。4.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机构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5.根据监管需要,对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可以依规依法进行处置。6.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估办法》(赣中小企字〔2012〕96号)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办
    2 农资(包括农药、肥料、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 生产、经营农资的企业   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正常监管对象。(一)重点监管对象:1.农资生产企业;2.农资主要批发商;3.区域交界处和违法行为发生频率高区域或行业。(二)一般监管对象:1.农资二级批发商和较大农资经营店;2.违法行为发生较高频率区域或行业。(三)正常监管对象:1.乡(镇)、村小型农资店;2.违法行为发生较低频率区域或行业。   1.强化生产企业监管,督促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2.切实加强农资产品经营环节监管,深入推进农资产品溯源管理,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3.扩大监督抽查范围,增加抽查频次,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产品、企业进行重点抽检;4.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5.监督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6.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门
    3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      1.检查驯养繁殖单位(个人)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持有和有效情况;法人代表名称是否与驯养繁殖许可证一致;驯养繁殖保护物种的种类、级别、数量是否与许可证相一致,有无超规定养殖; 驯养繁殖技术、设备、卫生环境等是否满足要求等;2.重点检查餐馆饭店、农贸市场、水族馆、动物园等其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较集中的场所,检查经营利用证和驯养繁殖证的持有情况;保护物种的种类、级别、数量及利用方式是否与许可证一致;保护物种的来源是否合法;3.监督特许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建立监管档案和工作台帐,逐步纳入规划化、制度化管理、日常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部门
    4 畜禽养殖生产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户   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2.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   1.制定对畜禽养殖环境、疫病、投入品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3.监督畜禽养殖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4.监督畜禽养殖不得有添加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物质饲养畜禽等养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农业部门
    5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畜禽屠宰、出售以及运输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
      1.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在出售或者离开饲养地、产地之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2.外县(市)的动物在输入本地卸下饲养后,再转运到其他县(市)的,由货主及时向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重新检疫,并对运载工具实施消毒;3.屠宰场(厂、点)的动物,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员到屠宰场(厂、点)依法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支持配合,提供开展检疫工作必要的条件;4.从省外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隔离观察,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经验证查物,符合规定的,方可卸下屠宰、经营或者饲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农业部门
    6 动物诊疗 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性活动单位   分为两类监管对象:1.一般动物诊疗机构;2.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   1.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2.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门
    7 水产种苗 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正常监管对象:1.重点监管对象为:省级以上原种场、良种场;2.一般监管对象:市级苗种场;3.正常监管对象:县级苗种场。   监督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做到以下方面:1.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3.用于水产苗种繁殖的亲本必须符合种质标准;4.有与水产种苗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检验人员;5.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原种及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档案资料;6.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种质标准,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明。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农业部门
    8 农业植物检疫 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营单位和个人      查处运输或销售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农业部门
    9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农产品及屠宰的单位      1.科学规划生产地,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生产基地;
      2.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3.建立生产档案,要求企业如实填写生产档案,并保存2年以上;
      4.依法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5.禁止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部门
    10 “三品一标”农产品监管 生产经营‘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单位      1.受理相关单位认证及到期复审申请。组织有资格的检查员对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工作;2.对相关单位和产品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绿色食品企业开展年检工作;3.依法查处擅自扩大“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范围及生产规模的行为;4.依法查处违反相关生产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5.对检测产品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相关的标志;6、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相关标志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13〕18号、《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第70号令)、《江西省绿色食品年检实施细则》、《绿色食品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 农业部门
    11 农机 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      1.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行为;2.开展农机安全大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3.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门
    12 民政 养老机构      1.对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可委托第三方实施),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2.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3.受理对养老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4.联合消防、安全等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民政部门
    13 民政 持有登记证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并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2.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3.受理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14 民政 丧葬用品市场      1、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
      2、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
    工商部门
    15 民政 经营性公墓      1.定期开展日常检查;
      2.受理举报投诉并核实处理;
      3.联合国土、林业等部门对非法公墓进行查处。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殡葬服务单位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
    16 政府采购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1.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2.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3.对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进行查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门
    17 会计管理 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      加强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会计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积极建立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对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10号) 财政部门
    18 职业培训 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1.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包括学员技能鉴定合格率)和招生宣传等情况;2.定期监督:每半年全面检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情况,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定期提交工作总结以及相关资料给业务主管部门;3.违法处置:监管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9 人力资源服务业 人力资源市场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通过审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提供的资料,重点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从业人员上岗、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诚信守法经营等情况。做出年检结论,并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A诚信等级评定,将评定结果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6号)、《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0 劳动监察执法 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用人单位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5.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1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监督相对人(公民、矿业权人、其他组织)      (一)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措施:1.加强勘查行为的监督,重点对是否存在无证勘探、越界勘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不按规定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2.加强对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重点对探矿权人履行缴纳规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义务进行监督。
      (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措施:1.加强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督,重点对是否存在非法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设计方案进行开发等行为进行监督。2.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重点对采矿权人是否履行缴纳规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等义务进行监督。
      (三)储量监管措施:1.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单位(人)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2.对采矿权人要求按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和填报年度储量统计报表。
      (四)地质环境监管措施:1.对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管,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3.按照《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4.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下级管理机关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应责令纠正。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门
    22 测绘地理信息 测绘资质持证单位和测绘地理信息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以及测量标志监管      (一)对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查处: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3.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4.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5.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6.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7.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对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查处: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
      (三)对以下有损测绘标志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2.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3.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4.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5.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国土资源部门
    23 土地资源 土地使用权人
         (一)土地开发利用监管措施: 1.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2.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3.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4.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5.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部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6、土地使用者未经政府和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监管措施:1.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不依法缴纳土地收益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照拖欠时间每日加收相当于应缴数额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在经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和滞纳金全额上交同级财政。2.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出让金的50%处以罚款。
      (三)临时用地监管措施:1.加强对临时用地合法手续、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的监管。2.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期满需要延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于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使用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土资源部门
    24 建筑活动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1.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3.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 建设
    部门
    2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8.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
    部门
    2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对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管: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进行处罚;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5.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议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
    部门
    27 燃气安全监管 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管线等重要设施周边工程的建设单位      1.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2.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3.日常监管,查阅相关资材和证明,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4.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设施的行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行政处罚;5.会同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保护方案,对未采取保护方案的,造成损失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建设
    部门
    28 林业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1.检查企业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对没有建立相关台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查处违法行为。木材加工(经营)企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29 林业 木材加工(经营)市场      1.开展日常巡查;2.对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3.对无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进行查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林业部门
    30 林业 野生植物培育、经营市场   珍贵野生植物分为重点监控区域、一般监管区域。(一)重点监控区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野生植物培育企业集中区域;2.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违法行为发生频率高(半年内被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且违法违规经营户集中的区域;3.其他需要重点整治的区域。(二)一般监管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野生植物经营较为活跃的区域;2.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高(半年内被处罚一次及以上的),且违法经营户较为集中的区域。   1.对野生植物培育、经营企业的培育园林区进行日常检查;2.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及同级执法部门工作要求安排,对辖区培育、经营的企业进行联合排查,重点对盗伐案件高发辖区进行联合排查;3.查处违法行为。多次非法收购无野生林木采集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植物,由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林业部门
    31 林业 野生动物收购、经营市场   野生动物分布分为野外监控区域、养殖监管市场、流通监管市场。(一)野外监控区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集中区域;2.非法猎捕、杀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频率高,且违法违规经营户集中的区域;3.其他需要重点整治的区域。(二)养殖监管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较为活跃区域;2.非法收购、运输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高,且动物疫病、违法经营户较为集中区域。(三)流通监管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野生动物经营、加工企业较为活跃的区域;2.非法收购、加工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高,且违法经营户较为集中的区域。   1.对养殖监管市场、流通监管市场进行日常疫病检查;2.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及同级执法部门工作要求,对辖区驯养繁殖企业开展联合排查,重点对涉猎捕案件高发辖区进行联合排查,对无证照经营户进行联合清理整顿;3.查处违法行为。多次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重点野生动物,由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林业部门
    32 出版企业 持有效出版物零售、批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对依法设立的出版物零售、批发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2.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4号)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33 印刷企业 持有效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15号)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34 娱乐类企业 持有效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35 网吧类企业 持有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1.检查网吧的证照是否有效、是否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等内容。2.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36 公共场所 住宿业、咖啡馆、酒吧、茶座、洗浴(桑拿)场所、美容美发业、理发店、影剧院、游艺厅、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室等   对住宿业、美容美发业、洗浴(桑拿)场所和游泳场所(馆)进行分级管理:根据对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一年内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的平均情况综合评价,确定A、B、C三个卫生信誉度等级。   1.对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
      2.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许可证发证以及复核换证工作;
      3.在公共场所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4.违反关键监督项目之一的,A、B级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C级根据情况停业整顿。对违反关键监督项目做出降低处理的经营单位要限期改进,其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应重新参加岗位的卫生知识培训。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卫生部门
    37 医疗
    机构 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在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依法依规执业情况进行监管,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放射诊疗、医院感染、消毒产品、血液安全进行监管。 《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卫生部门
    38 生活饮用水 供水单位、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1.在预防性卫生监督过程中,参加对新、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对供水单位、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 卫生部门
    39 学校卫生 学校和托幼机构      1.在预防性卫生监督过程中,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对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医疗机构(保健室)、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卫生部门
    40 环境保护 建设项目环境监管      1.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2.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阶段的环境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保部门
    41 环境保护 生态管理     1.对辖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对生态示范创建区域的环境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保部门
    42 环境保护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排污单位)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报请限期治理、关停整顿等;4.实行排污许可证发放,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时限、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规定;5.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指标前置审批,实施源头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赣环控字(2011)31号 环保部门
    43 环境保护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有违法行为,并督促有关单位建立警示标志牌,完善基础性工作;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监控,采取高频次监测方式严密监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4.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日常管理;5.建立健全巡查记录、水质日常监测数据、预警报告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环保部门
    44 环境保护 涉重金属企业     1.对涉重金属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和监测,加强企业档案及危废申报、处置管理; 2.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的生产管理和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3.加强涉重金属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萍乡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环保部门
    45 环境保护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企业     1.加强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经营报告制度;2.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巡查;3.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许可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4.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督促企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6.加强对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管的通知》(赣环防字〔2011〕2号) 环保部门
    46 环境保护 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或从事核技术利用企业     1.加强辐射环境执法监管,县区环保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做好日常环境监管;2.加强废旧放射源和退役射线装置的清查、监管和规范化回收处置;3.放射源的申报登记,建立完善涉源单位档案库;4.督促涉源单位加强放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5.督促各涉源单位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报告制度。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环保部门
    47 环境保护 国控重点源在线监控管理     日常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和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对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系统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部令2005年第28号、《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环保部门
    48 粮食 粮食经营者   依据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各单项评价指标值,以及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确定粮食企业的诚信等级。采取百分制评价,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90分及以上。B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不含90分),且任一单项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计分均不超过20分。C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不含70分),或任一单项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计分超过20分,但不超过30分。D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任一单项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计分超过30分。   根据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1.对守法诚信等级为A的粮食企业,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2.对守法诚信等级为B的粮食企业,经回访复查已经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管。未及时改正的,要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3.对守法诚信等级为C的粮食企业,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经常性检查;4.对守法诚信等级为D的粮食企业,采取定期、随机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实地检查形式,履行下列职权: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2.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3.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4.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5.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赣粮检〔2013〕9号) 粮食部门
    49 安全生产监管 煤矿企业   共有两种分级办法:
      1.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二级为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论低于全国及所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三级为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
      2.按煤矿现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A类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矿井,B类为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矿井;C类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D类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矿井;煤矿安全等级评定由各县区煤监部门按照《萍乡市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等级评定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1.日常监管。按照我市“7.15.30.90”隐患排查制度,市执法大队每季度覆盖检查煤矿1次以上;2.专项检查,主要针对某个季节或某项具体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3.证照年审初审等。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行管〔2013〕1号)、《江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赣煤行管发〔2013〕7号)、《关于对萍乡市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等级评定的通知》(萍煤安监字〔2007〕14号)、《萍乡市煤矿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管理制度》 煤炭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50 城乡规划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对批后监管项目实行全程“四对四查”,1.项目放线时,对照规划条件查现场公示内容是否真实完整;2.复验线时,对照总平面设计查是否改变平面位置和占地面积;3.实时监控时,对照建筑设计查是否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色调、高度、平面布置等;4.竣工规划核实时,对照审批内容查是否符合所有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 规划部门
    5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日常巡查,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依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萍府办发〔2007〕27号)、《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萍发改费字〔2007〕370号) 城管部门
    52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抽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对经营产品进行抽验。2.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3.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3 餐饮服务 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行等级管理,划分为三个级别: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中等)和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抽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对经营产品进行抽验。2.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和动态等级评定。对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3.开展专项检查或飞行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或其他有必要的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4. 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4 药品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      1.日常监督和抽验。重点检查原、辅料的购入渠道及相关资质证明、供应商审计,对购进原、辅料的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原料是否全检后投入生产,成品是否全检后进行销售,是否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等情况。对成品进行抽验。根据风险高低,增减检查频次。2.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局部署,按照企业由高到低风险排序,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进行重点排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包括举报等),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或抽验。3.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资质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5 药品流通 药品零售和批发企业   根据管理权限,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分级管理:信用等级分为A级守信、B级警示、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对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不良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相对人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再次记录不良行为的(即有新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评分标准扣减相应分值。若被扣减分值达到更高分值,其评定级别予以降级。被评定为B、C、D级的单位,在随后的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调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   1.日常监督和抽验。重点检查是否超范围经营、药品的供货渠道是否合法、药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温湿度进行保存、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是否按规定进行购进和销售等GSP规定的内容。对经营产品进行抽验。2.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局部署,按照企业由高到低风险排序,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进行重点排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包括举报等),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或抽验。3.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对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相应的激励措施;对被认定为警示、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采取防范、提示、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加大药品抽验力度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依照本细则纳入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4.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市(2005)113号)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6 医疗机构制剂 设置有制剂室的医疗机构和允许调剂使用医院制剂的医疗机构      1.日常监督和抽验。重点检查制剂原辅料购进及检验,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情况以及说明书、包装标签是否规范,是否按工艺及经批准的处方进行生产(配制),是否按标准对产品进行了全检后使用,是否按法规要求调剂使用。对成品进行抽验;2.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局部署,按照企业由高到低风险排序,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进行重点排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包括举报等),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或抽验;3. 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7 特殊药品经营 特殊药品经营企业      1.日常监督和抽验。按规定对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其它特殊药品经营企业、使用特殊药品为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美沙酮治疗门诊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特殊药品的购销渠道规范与否,购买方资质审查情况和电子监管码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特殊药品的购进、 贮存、安全管理、临床医疗使用、经营销售等。对经营产品进行抽验。2.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局部署,按照企业由高到低风险排序,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进行重点排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包括举报等),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或抽验。3.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8 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生产企业      1.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和抽验。重点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产品卫生质量,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定。对成品进行抽验。2.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一次。3.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9 化妆品流通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1.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和抽验。重点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经营不合格或违规产品,是否建立台账和留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等。对经营产品进行抽验。2.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每二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3.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0 医疗器械生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1.日常监督和抽验。重点检查原、辅料的购入渠道及相关资质证明、供应商审计,对购进原、辅料的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原料是否按要求检验后投入生产,成品是否按要求检验后进行销售;是否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是否按要求对灭菌过程进行控制等情况。对成品进行抽验。2.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局部署,按照企业由高到低风险排序,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进行重点排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包括举报等),对企业进行飞行检查。3.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1 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1.日常检查和抽验。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合法注册、购销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等。对经营产品进行抽验。2.专项监管(以国家总局、省局、市局每年下发的专项检查文件通知为准);3.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2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包括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      1.日常巡查和抽验。重点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购销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贮存是否合规等。对贮存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抽验。2.专项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局部署,按照医疗机构由高到低风险排序,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进行重点排查。3.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3 药物临床和非临床试验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1.日常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药物临床和非临床试验。2.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药品管理法》、《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4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 报纸、电台、电视、网络广告发布单位      依法对报纸、电台、电视、网络广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广告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5 旅行社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营业网点      1.对亮证经营、使用格式合同、旅行社经营范围、旅游广告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2.查阅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3.了解掌握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4.在相关网站公布有关内容。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旅游部门
    66 重点区域企业监管 重点区域企业   对在商业集中区、旅游区、地下空间、校园周边等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置重点区域企业,在登记注册时作出特别标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类监管暂行办法》(修订稿)(赣工商企字〔2012〕第6号) 工商部门
    67 工商重点、热点行业监管 重点、热点行业   根据重点、热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对公共环境、资源和社会具有现实或潜在危害性的程度,相应分为重点行业企业(简称Z类企业)和热点行业企业(简称R类企业)。重点企业是指从事的行业和生产经营的产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存在高度潜在危险的企业,根据企业类别分别标注为A、B、C、D。包括以下行业:1.食品生产类;2.食品经营类;3.餐饮类;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5.非煤矿山开采和洗选业;6.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7.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热点企业是指企业本身所从事的行业在一定时期内,受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特别关注的企业。根据企业类别分别标注为:A、B、C、D。包括以下行业:1.种植养殖类;2.涉及环境保护类;3.农资(涉农)企业;4.车辆改装;5.道路交通安全;6.咨询与调查机构;7.商标印制企业;8.动漫产业;9.网吧治理;10.涉及房地产交易秩序类。   1.定期检查。对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进行检查。2.日常检查。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其中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的企业应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规定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对外资企业的检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对某类行业企业在一段时期内有重点的进行专项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赣工商企字〔2012〕6号)、《萍乡市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变基层工作模式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萍工商发〔2009〕23号) 工商部门
    68 工商信用分类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掌握的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A级为守信企业;B级为警示企业;C级为失信企业;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    对A类主体市场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对B类市场主体每季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提示;对C类及高危行业市场主体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对D类市场主体,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实施重点跟踪管理。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赣工商企字〔2012〕6号)、《 萍乡市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变基层工作模式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萍工商发〔2009〕23号) 工商部门
    69 工商网格化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   根据《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四类:A类标准:有良好信用;B类标准:有一定失信行为;C类标准: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D类标准: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日常巡查:1.按照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登记,对网格内不同信用等级市场主体,开展频率不同的检查;2.专项检查: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机关的规定要求,对特定的内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3.重点检查:根据工商机关的安排对网格内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特定时期的主要商品等进行集中检查。各基层分局网格(片区)监管责任人对A类主体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对B类主体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提示;对C类主体每月巡查不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对C类主体,每月巡查不少于三次,实施重点跟踪监管;食品、农资、网吧、烟花鞭炮、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等渉“安”渉“危”行业的巡查频率按专业规定实施巡查. 《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变基层工作模式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萍工商发〔2009〕23号) 工商部门
    70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1、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2、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3、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工商部门
    71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      1.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出现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时,在法定限制期内,应限制其在已任职的企业法人中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并限制其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要严格依法将身份限制范围控制在法定代表人,不得扩大至股东。对任职限制期届满的,应通过设置自动解除程序,及时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不得延长限制时间。实施任职限制所依据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或关闭决定被撤销的,由作出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或配合执行关闭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撤销任职限制措施。2.加强任职限制信息的归集和管理。3.完善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法院等方面积极沟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0〕82号) 工商部门
    72 市场主体监督检查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定期检查。在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对该企业进行检查; 2.日常检查。可对辖区企业进行例行检查,也可根据举报线索,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3.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对企业进行有重点的检查;4.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主要通过: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年度报告制度;抽查制度;市场巡查等进行监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部门
    73 商标保护 商标所有人      1.及时处理商标侵权的申诉举报,确保市场主体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2.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类打击商标侵权的专项整治;3.各基层工商分局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专营专卖店、重点市场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工商部门
    74 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   监督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萍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萍乡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萍府发〔2003〕1号) 工商、规划、城管等部门
    75 食品流通监管 食品经营者   对食品经营分为四个类别进行监管:1.严格监管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2.严格监管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售台帐,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3.严格监管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市场开办者切实承担法定义务;4.严格监管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1.日常监督检查,查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食品抽样检验;3.受理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八项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第176号) 工商部门
    76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1.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2.对涉及生产者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检验行为,及时通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3.对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工商消字〔2012〕146号) 工商部门
    77 相关重点工业产品分类监管 相关重要工业企业   根据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分为:AA、A、B、C等四个类别。
      AA类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A类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B类企业: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C类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一、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督检查企业落实自我承诺情况。1. 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2. 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质监部门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
      二、对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1. 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2. 质监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质监部门指导和支持其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
      三、对B类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2. 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3. 质监部门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四、对C类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实际,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2.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 《关于加强相关重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赣质监字〔2013〕29号) 质监部门
    78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 全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按照国家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4.接到咨询、投诉、举报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受理,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5.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生产不合格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等行为,实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9号令) 质监部门
    79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检验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5.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 质监部门
    8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获证后的证后监督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后续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监督审查。
      日常监督检查包括:1.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县级及以上质监局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对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每季度监管一次,水泥、防爆电气等重点获证产品每半年监管一次,其他获证产品每年至少监管一次,监督主体是各县(区)质监局。2.不定期监督检查:省质监局或设区市质监局根据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预防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某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而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依法进行抽查。
      年度监督审查:获证企业在每年度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提交年审材料,质监局对企业年审材料进行审核,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不超过10%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赣质监办发〔2012〕104号)规定, 质监部门
    81 名牌产品生产企业 名牌产品生产企业      名牌产品跟踪管理主要包括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调查指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对名牌产品发展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如实填写《名牌产品发展情况跟踪调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给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指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保持名牌产品认定条件以及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情况,并由工作人员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经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后归档保存。 《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质监质发〔2012〕10号) 质监部门
    82 标准化 全市标准采用、制定相关单位。      1.统一协调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2.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江西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质监部门
    83 计量 全市计量生产销售企业      1.按照国家总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2.对涉及计量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3.建立计量监管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4.接到咨询、投诉、举报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受理,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5.对于违法违法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监部门
    84 认证认可 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      1.按照省质监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监督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2.建立健全强制性产品企业档案;
      3.及时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职责范围投诉;
      4.依法处理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监部门
    8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 全市各生产企业      根据省局批复的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每季度下达1次定期监督检验任务。承检机构接到检验任务后,5天内提出检验细则、产品抽查方案等,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到有关企业抽取样品,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承检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工作结束后,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及时以挂号方式寄送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有关说明材料,市局视情节决定是否安排复检。全部检验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于实施季度的季末前3日将检验报告、抽样单、监督检查介绍信副本、检验结果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处理委托书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并在5日内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改正。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在15日内组织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复查。 《​产​品​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 ​1​3​3​号​令​)、《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质监部门
    86 安检机构监督检查 全市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      每年对辖区内安检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县(区)局对辖区内安检机构的日常巡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江西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赣质监监字〔2013〕11号) 质监部门
    87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及处理投诉举报 全市各生产企业      1.围绕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全面排查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行为;2.根据总局的部署,开展产品伤害调查、预警、监测等工作,并负责处理各类相关申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质监部门
    88 无线电管理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      1.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进行日常监测,主要内容是: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无线电管理部门
    89 烟草专卖 卷烟零售市场   卷烟零售市场分为城镇市场和乡村市场,城镇市场分为重点监控市场、一般监管市场和正常管理市场。(一)城镇重点监控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卷烟零售或物流发达、集中的区域;2.违法行为发生频率高(半年内被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且违法违规经营户集中的区域;3.其他需要重点整治的区域。(二)城镇一般监管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卷烟零售市场较为活跃的区域;2.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高(一年内被处罚一次的)且违法经营户较为集中的区域;3.其他可以适用一般监管策略的区域。(三)城镇正常管理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卷烟零售市场活跃程度一般的区域;2.违法行为发生频率低(半年内未被处罚过的)且守法经营户集中的区域;3.其他可以适用正常管理策略的区域。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零售、批发业务的,依法进行取缔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萍乡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精实管理、推进市场检查方式转型、提升专卖管理工作效能的实施方案》(萍烟专〔2013〕22号) 烟草专卖部门
    90 烟草专卖 卷烟零售户   按照“行政违法、卷烟购销、内部规范、区域乱码、经营业态”五种因素进行分类,具体分为:1.异地冲击重点户,应符合如下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从许可区域之外的市场购进卷烟至本地销售,扰乱本地卷烟市场秩序。2.外流倾向重点户,应符合如下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在许可区域内购进卷烟倒卖至外地销售,扰乱卷烟市场秩序。3.售假售私重点户,应符合如下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公开摆卖或私下兜售等形式,批发或零售假烟、走私烟,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扰乱卷烟市场秩序。4.一户多证重点户,应符合如下条件:以获取更多货源为目的,办理多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某一个体户、某一企业或某一家族服务,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扰乱卷烟市场秩序。5.大控小倾向重点户,应符合如下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将卷烟销售给无证户、低级别零售户,或向低级别零售户收购紧俏卷烟,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扰乱卷烟市场秩序。6.操纵虚拟客户重点户,应符合如下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拟或假冒其他人员办理多本零售许可证,并利用这些许可证获取更多货源,导致卷烟无序流通,扰乱市场秩序。7非法批发倾向重点户,应符合如下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一次性销售50条以上卷烟,扰乱卷烟市场秩序。   1.对重点监控市场中的重点监管零售户,每月的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一般零售户的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2次;守法零售户的走访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2.对一般监控市场中的重点监管户,每月的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一般零售户的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守法经营户的走访不少于1次。3.对正常管理市场中的重点监管户,每月的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一般零售户的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守法经营户的走访不少于1次。4.对农村市场中的重点监管户,每月的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一般零售户的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守法经营户的走访不少于1次。5.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综合行动;6.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县(区)局之间的交叉检查活动。7. 对接到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检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萍乡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精实管理、推进市场检查方式转型、提升专卖管理工作效能的实施方案》(萍烟专〔2013〕22号) 烟草专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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