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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和《原油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1. 【颁布时间】2014-5-26
    2. 【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和《原油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jhzs/201406/t20140604_1628160.html

    7. 【法规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和《原油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和《原油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和《原油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和《原油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1届会议分别以第MSC.341(91)号决议和MSC.342(91)号决议通过了《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和《原油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第VIII(b)(vii)(2)条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4年1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4年5月26日



    第MSC.341(91)号决议.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jhzs/201406/P020140604496068442978.doc
    第MSC.342(91)号决议.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jhzs/201406/P020140604496068817376.doc


    第MSC.341(91)号决议
    (2012年11月30日通过)

    通过《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MSC.215(82)决议)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MSC.215(82)决议通过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以下称“性能标准”),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以下称“公约”)第II-1章为强制性标准,
    认识到有必要对性能标准中对其他IMO文件的索引保持更新,
    在其九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按公约第VIII条提出和分发的性能标准的修正案,
    1. 按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须于2014年1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SOLAS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
    附件
    《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MSC.215(82)决议)修正案

    1 2.1中引述的“《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经修正的A.744(18)决议)”替换为“《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ESP规则)(A.1049(27)决议)”。
       
    2 2.6中引述的“A.744(18)决议”替换为“2011年ESP规则”。



    第MSC.342(91)号决议
    (2012年11月30日通过)

    通过《原油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MSC.288(87)决议)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MSC.288(87)决议通过的《原油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以下称“性能标准”),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以下称“公约”)第II-1章为强制性标准,
    认识到有必要对性能标准中对其他IMO文件的索引保持更新,
    在其九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按公约第VIII条提出和分发的性能标准的修正案,
    1. 按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原油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须于2014年1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SOLAS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
    附件

    《原油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MSC.288(87)决议)修正案

    2.6中引述的“A.744(18)决议”替换为“《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ESP规则)(A.1049(27)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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