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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5-27
    2. 【标题】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5/t20140530_1086482.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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