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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2-9-6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3. 【发文号】82〕高检监函第14号
    4. 【失效时间】1993-11-3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3-11-3已经被id992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最高检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黔检监字(1982)第10号“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明确职责,便利工作,我院对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分工问题,又作了一次正式研究,认为凡属监狱、劳改队和劳改局管辖的就业专门场(厂)所中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一律都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如监所检察部门的力量不足,可根据需要统筹解决,予以充实。这样可使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有明确分工,既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又便利工作的进行。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我院电话答复废止,按此文字批复执行。



    198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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