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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4-4-17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tzgg1/201404/t20140430_71583.s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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