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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3-12-31
    2. 【标题】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3年第3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xianning.gov.cn/zwgk/zfwj/201404/t20140421_1810030.htm

    7. 【法规全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丁小强

      2013年12月31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部门不得发布。

      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审查。”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起草说明以及有关制定依据文件、参考资料、征求意见材料等一式两份一起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报送市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初审,报送市长或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

      五、第二十二条删除。

      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下列形式予以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以政府令形式发布;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或政府办通告、通知形式印发。

      市政府各部门依职权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规”字形式发布。”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自其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在《咸宁日报》上全文刊登。”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未纳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九、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十、第三十八条删除。

      十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另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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