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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4-7
    2. 【标题】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bsm.gov.cn/article/tzgg/201404/20140400010380.s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科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局所属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区、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局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发展实际,对《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国测国字〔2007〕1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7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实验室的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支撑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智库。

    第三条 实验室以“大测绘、大科技”的发展为宗旨,遵照布局平衡、特色突出、规模适度、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业园区、企业和生产单位,支持部门共建、省部共建、军地共建及与港澳台地区共建等形式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激励、协同、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编制实验室总体规划,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批准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

    (三)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负责单位,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共同形成管理团队。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保证实验室开放与运行经费,落实实验室建设相关支撑条件;

    (二)组织推荐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组成人选,报主管部门聘任;

    (三)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对实验室进行年度检查,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实验室验收和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可采用择优认定和申请新建两种方式。

    第八条 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符合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方向和事业发展需求;

    (二)研究能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和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

    (三)拥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集中。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实验室须是运行两年(含)以上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实验室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并提出认定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公示后,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符合条件的择优批准后正式运行。

    第十条 申请新建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见附件2),通过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并公示后进行建设可行性论证(见附件3)。建设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见附件4)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设期满验收通过后正式运行。

    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的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两年。依托单位须在建设期满前三个月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5),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通过、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三类,验收通过后正式运行。

    第十二条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须在建设期满前三个月提交延期申请或中止申请并说明原因,报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凝聚力;

    (三)具备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主管部门聘任,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建设规划、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参与实验室的年度检查工作。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同一位专家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局三个以上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按研究方向设置研究单元,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人员管理制度,保持人员结构规模合理和适当流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方向,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实验室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网站等,加强科技成果宣传。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须标注实验室名称,软件登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更名、研究方向与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年度检查和抽查评估制度(见附件6)。检查与评估工作主要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科研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对实验室的年度检查由依托单位组织完成,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每五年对所有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抽查评估、结果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抽查评估成绩,结合年度检查情况,确定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对评估结果处于末位或“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NASG”。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国测国字〔2007〕12号)和《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国测科发〔20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编制提纲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制提纲


    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提纲


    5.《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书》编制提纲

    6.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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