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4-9
    2. 【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4/0414/232888/content_232888.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创建安全科技支撑平台,是大力实施“科技强安”战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加快科技创新,保障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支撑。为了规范安全科技支撑平台的创建、评审和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9日



    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大力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强化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科技支撑平台(以下简称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支撑平台建设以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为目标,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重大科技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共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有序推进。

    三、支撑平台建设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平台(安全工程专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成果孵化平台、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平台、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平台、事故调查专家支持平台、安全技术信息平台、安全科普平台、事故模拟仿真物证溯源技术平台、技术创新中心等。

    四、支撑平台运行管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规划司)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局负责。

    五、支撑平台遴选和评审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标准、公平遴选、公正择优,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需求导向原则。对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能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持,对未来发展能培养和带动一批高端人才。

    (三)注重基础和技术装备水平原则。有坚实的科技研发工作基础,有一批自主研发与创新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技术和装备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六、申报条件。

    (一)科技研发平台。

    1.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优秀研发团队,研发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总研发人员的40%;

    2.有固定专用的研发场所和必备的专业装备,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3.近5年牵头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0项,其中国家级项目/课题不少于2项;

    4.有稳定的研发资金来源。

    (二)科技成果孵化平台。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固定专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

    2.申报单位应有支持安全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有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成果单位的转化合作协议等;

    3.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和技术服务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0%以上;

    4.技术成果先进,实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高。

    (三)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平台。

    1.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乙级机构资质,从事相关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2.年检测检验服务数量不少于100次;

    3.近3年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物证分析鉴定工作不少于10次;

    4.具有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联系沟通的工作机制,并能共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关信息。

    (四)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平台。

    1.具有集通信、信息、指挥、调度等功能于一体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2.配有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应急救援设施与装备,具有较强的技术成果储备和较先进的技术开发条件;

    3.有满足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队伍;

    4.有参与相应行业领域事故救援成功的案例。

    (五)事故调查专家支持平台。

    1.专家队伍成员结构合理,各行业带头人具有较强事故调查经验,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参加过事故调查工作的专家人数不少于10人;

    3.具备固定的通信、信息、调度系统值班室,并配有专职的服务人员。

    (六)安全技术信息平台。

    1.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需要,具有特色鲜明的信息服务功能;

    2.具有信息收集、整理、挖掘、分析能力;

    3.有信息共享、开放服务的系统;

    4.有系统维护和换代升级的资金保障;

    5.配有维护运行的专职人员。

    (七)安全科普平台。

    1.具备固定展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知识与研究成果的安全科普场所、配套设施和专职工作人员;

    2.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

    3.具有从事安全科普研究设计的能力,安全科普内容丰富;

    4.有宣传、展示安全科普内容的网站或网页。

    (八)事故模拟仿真与物证溯源技术平台。

    1.具有模拟仿真技术研发团队,专业结构合理,事故现场经验丰富;

    2.具有事故模拟仿真实验室、设施与装备;

    3.具有较强的生产安全事故物证溯源分析与鉴定能力;

    4.具有成功开发事故模拟仿真技术和应用的实例。

    (九)技术创新中心。

    1.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优秀研发团队;

    2.近3年来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创新成果(奖项)、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3.有稳定的安全生产科技投入,每年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

    4.近5年内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七、申报方式和遴选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或煤矿安监局。中央企业、各部委直属科研院所、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申报的项目,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该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二)推荐。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和中央企业、各部委直属科研院所、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规划司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包括形式审查、现场核实和综合评定。

    1.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2.现场核实。主要是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逐项核实;

    3.综合评定。主要是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符合创建条件单位的候选名单。通过评审合格的单位,确定为支撑平台创建单位。

    (四)验收。

    1.建设。支撑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支撑平台创建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2.验收。支撑平台建设完成后,由创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规划司,规划司组织专家验收;

    3.公示。通过验收合格的单位,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或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4.命名。经公示无异议后,经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命名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科技支撑平台”。

    八、运行管理。

    (一)支撑平台应加大投入力度,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重大装备的更新改造。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形成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和运行记录档案管理。

    (二)支撑平台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规划司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三)支撑平台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努力提升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能力。

    (四)规划司对支撑平台运行情况每3年评估一次。对运行情况好,发挥作用大的支撑平台,优先给予支持。对运行效果差,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工作情况。

    九、监督管理。

    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应严格履行工作规程,自觉接受鼓励上级部门和行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