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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4-3-3
    2. 【标题】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4年第5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panjin.gov.cn/pj/zfxx/zfwj/szfl/content/40288bd74366e05201449a6fe304716d.html

    7. 【法规全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业经2014年3月3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长 蹇彪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重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须经市直业务部门、市财政局初审,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预算待分配资金和车辆购置资金的使用经财政部门初审,报市财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实施。”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政府类投资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项目资金,依照《盘锦市重点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和《盘锦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及超出预算的项目,必须通过专家论证和审计部门审计后形成意见,经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公共项目包括:交通、城建、基建、水利、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工程项目。”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追加预算的范围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市委、市政府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需增加的支出;预算执行中突发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需增加的支出;因项目论证等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市重点专项支出;其他特殊情况等。”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追加预算严格按以下程序执行:市财政局为追加预算的主办部门,市直各部门要在追加预算限定范围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追加预算的申请,提供与追加预算有关的资料。市财政局按制度规定审理市直各部门的追加事项,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并以追加预算专报形式,报市财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实施。”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重大追加预算支出不经过集体讨论,一律不得安排和拨付。”

    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财政非税收入根据《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收支预算报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提交市财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执行。”

    七、增加一章,作为第七章,章名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都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章名为:“市政府财经领导小组”。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成立财经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监察局长、财政局长、审计局长组成。”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予以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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