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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4-4-10
    2. 【标题】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02681.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


    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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