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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 【颁布时间】1987-8-1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8月1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鲁法经行字第12号请示及关于请求对法条解释的函均收悉。对请示中的两个问题,经研究并与商业部联系,分别答复如下:
    一、关于《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国营商业之间、国营商业同城乡集体商业之间的购销合同。国营商业对机关、团体、工矿企业等销售纺织、针织品、服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该《暂行办法》执行。因此,深县位桥乡服装厂与济南时装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不属于该《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适用该《暂行办法》,也可按照该《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有特定要求”应理解为:当事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对合同的标的特别规定的条件。因此,深县位桥乡服装厂与济南时装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即位桥乡服装厂生产的服装,要挂上济南时装公司的商标,内包装用时装公司的塑料袋可视为“有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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