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3-4
    2. 【标题】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y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guizhang/201403/t20140318_1056686.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预[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廉政工作会议等精神和要求,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地方实施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以下统一简称为《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财政是庶政之母,公开财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去向,是地方政府应尽的职责。地方预算信息公开,是接受监督最有效的方式,最有力的反腐措施;也是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的具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关键举措。

      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二、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细化到具体项目。扩大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地方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决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研究将部门决算按经济分类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二)公开主体。

      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公开。

      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公开部门预决算。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公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

      (三)公开时间。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时限为预决算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时间应保持一致,每年集中时间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力争一天内公开完毕,各省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三公”经费预决算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四)公开形式。

      公开应当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为主要形式,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同时,要在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方便查询监督。

      (五)公开内容。

      1.政府预算公开。应将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全部公开。根据预算编制工作进展,公开内容包括同级公共财政收入预算、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本级支出预算、对下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同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对下级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同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等。

      2.部门预算公开。应将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表全部公开,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进展,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等。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算要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要妥善处理部门预算中的涉密信息。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同时,为便于公众理解,还应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3.“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公开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各部门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应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4.决算公开原则上参照预算公开的范围、体例和内容。其中,“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充分认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加大财政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积极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工作支持。

      (二)落实责任,注重反馈。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履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省级财政部门要比照中央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统计和汇总上报制度,动态掌握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决算信息。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涉及部门共性事项,要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有效回应。

      (四)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地要严肃纪律,加大督查力度,不折不扣地执行预决算公开工作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省预决算公开工作总结上报我部;各专员办每年底要对所在省份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财政部将以适当方式向国务院报告,确保政令畅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8月6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4年3月4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