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7-8-10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7年8月10日,最高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研)发(1987)6号文件(以下简称6号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挪用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该文件明确规定:“在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文件的精神处理。”据此,对于上述案件,尚未处理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正在处理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二、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确认,此类行为即属贪污行为,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数额起点的,应按贪污罪来认定和处罚,因此,该文件未将此行为列入。
    三、关于6号文件与原“两高解答”第一条第(四)项“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问题”的关系问题,该文件是对原“两高解答”第一条第(四)项的修改补充,因此,该文件下发后,原解答中第一条第(四)项条款即行作废。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