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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2-19
    2. 【标题】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3/t20140305_1052116.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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