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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2-25
    2. 【标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97083.html

    7. 【法规全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04907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1.冷藏箱、保温箱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
    2.冷藏箱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
    3.保温箱配备蓄冷剂以及与药品隔离的装置。
    05101 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 企业运输冷藏、冷冻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度要求、外部环境温度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温控方式,确保运输过程温度符合要求。
    *05102
    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1.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
    2.冷藏车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
    3.可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数据。
    4.具有远程及就地实时报警功能。
    5.可通过计算机读取和存储所记录的监测数据。
    *05103
    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1.车载冷藏箱及保温箱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
    2.可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数据。
    3.具有远程及就地实时报警功能。
    4.可通过计算机读取和存储所记录的监测数据。
    05201 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定期对冷库、冷藏车以及冷藏箱、保温箱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
    *05601 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企业应当依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和条件,制定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规程。
    *07401


    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1.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 进行冷藏、冷冻药品的收货检查。
    2.检查运输药品的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是否符合规定。
    3.查看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到货时温度数据,导出、保存并查验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确认全过程温度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4.收货须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数量、生产企业、发货单位、发运地点、启运时间、运输方式、温控方式、到货时间、收货人员等。
    5.对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运输的,应当拒收。
    6.对运输过程中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将药品隔离存放于温度要求的环境中,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07502 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冷藏、冷冻药品验收、储存、拆零、冷藏包装、发货等作业活动,必须在冷库内完成。
    *08502 企业应当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08512 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10103 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08508

    药品堆码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1.冷库内药品的堆垛间距,药品与地面、墙壁、库顶部的间距,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
    2.冷库内制冷机组出风口100厘米范围内,以及高于冷风机出风口的位置,不得码放药品。
    3.冷藏车厢内,药品与厢内前板距离不小于10厘米,与后板、侧板、底板间距不小于5厘米,药品码放高度不得超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确保气流正常循环和温度均匀分布。
    *08604 养护人员应当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药品储存环境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防止温湿度超标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08605 养护人员应当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 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对在库储存的冷藏、冷冻药品进行重点养护检查。
    10102


    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1.使用冷藏箱、保温箱运送冷藏药品的,应当按照经过验证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药品包装和装箱的操作。
    2.装箱前将冷藏箱、保温箱预热或预冷至符合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范围内。
    3.按照验证确定的条件,在保温箱内合理配备与温度控制及运输时限相适应的蓄冷剂。
    4.药品装箱后,冷藏箱启动动力电源和温度监测设备,保温箱启动温度监测设备,检查设备运行正常后,将箱体密闭。
    10104


    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1.使用冷藏车运送冷藏、冷冻药品的,启运前应当按照经过验证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提前打开制冷机组和温度监测设备,对车厢内预热或预冷至规定的温度。
    3.开始装车时关闭制冷机组,并尽快完成药品装车。
    4.药品装车完毕,及时关闭车厢厢门,检查厢门密闭情况,并上锁。
    5.启动温度调控设备,检查温度调控和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运行正常方可启运。
    10702 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保温箱内使用隔热装置将药品与低温蓄冷剂进行隔离。
    *10801
    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1.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实时采集、记录、上传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2.运输过程中温度超出规定范围时,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应当实时发出报警指令,由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
    *10901
    企业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当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企业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的应急预案,对出现异常气候、设备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或紧急情况,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因异常情况造成的温度失控。
    2.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职责、设施设备、外部协作资源、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持续完善和优化。
    *11001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1.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冷藏、冷冻药品时,应当保证委托运输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2.索取承运单位的运输资质文件、运输设施设备和监测系统证明及验证文件、承运人员资质证明、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及监测等相关资料。
    3.对承运方的运输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保障能力、安全运输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委托前和定期审计,审计报告存档备查。
    4.承运单位冷藏、冷冻运输设施设备及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规定或未经验证的,不得委托运输。
    5.根据承运方的资质和条件,必要时对承运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11101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1.与承运方签订委托运输协议。
    2.内容包括承运方制定并执行符合要求的运输标准操作规程,对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和实时监测的要求,明确在途时限以及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11601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 1.对销后退回的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同时检查退货方提供的温度控制说明文件和售出期间温度控制的相关数据。
    2.对于不能提供文件、数据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收,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条款号             
                检查项目             
                 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00901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要求,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功能。
    *01710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2.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
    3.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
    4.负责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确认生效及锁定。
    5.负责经营业务数据修改申请的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按程序修改。
    6.负责处理系统中涉及药品质量的有关问题。
    *03701


    信息管理部门的职责。 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信息管理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安装、测试及网络维护。
    2.负责系统数据库管理和数据备份。
    3.负责培训、指导相关岗位人员使用系统。
    4.负责系统程序的运行及维护管理。
    5.负责系统网络以及数据的安全管理。
    6.保证系统日志的完整性。
    7.负责建立系统硬件和软件管理档案。
    *05701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行为进行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05801 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 1.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
    2.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岗位配备专用的终端设备。
    *05805




    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有符合《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有符合《规范》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1.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将审核合格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及经营品种等信息录入系统,建立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并有效运用。
    2.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包括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经营品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购货单位采购人员资质及提货人员资质等相关内容。
    3.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以及购销药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4.系统对接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提醒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及时索取、更新相关资料;任何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时,系统都自动锁定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直至数据更新和生效后,相关功能方可恢复。
    *05901







    计算机系统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1.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系统数据的录入、修改和保存,以保证各类记录的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2.各操作岗位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并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或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
    3.修改各类业务经营数据时,操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予以记录。
    4.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5.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6.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保障,须由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对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据实确认和更新,更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
    7.其他岗位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查询、使用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不能修改数据的任何内容。
    *06001
    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 1.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根据计算机管理制度对系统各类记录和数据进行安全管理。
    2.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备份。
    3.按日备份数据。
    4.备份记录和数据的介质存放于安全场所,防止与服务器同时遭遇灾害造成损坏或丢失。
    *06101
    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1.药品采购订单中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当依据数据库生成。
    2.系统对各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能够自动识别、审核,防止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的采购行为发生。
    06801 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等。

    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记录。
    *07301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药品到货时,药品批发企业系统应当支持收货人员查询采购记录,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及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收货。
    08001 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录入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验收记录。
    *08502 企业应当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药品批发企业系统应当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自动提示相应的储存库区。
    *08509 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08510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08511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08512 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08605 养护人员应当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 药品批发企业系统应当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库存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提示养护人员对库存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08701 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药品批发企业系统应当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具备近效期预警提示、超有效期自动锁定及停销等功能。
    *08901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1.药品批发企业系统应当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药品进行控制。
    2.各岗位人员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按照本岗位操作权限实施锁定,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
    3.被锁定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由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08905
    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批发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09201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1.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系统应当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生成销售订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订单的生成。
    2.系统对各购货单位的法定资质能够自动识别并审核,防止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的销售行为的发生。
    09401 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 销售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09601
    药品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 药品批发企业系统应当将确认后的销售数据传输至仓储部门提示出库及复核。
    09701 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 复核人员完成出库复核操作后,系统自动生成出库复核记录。
    10105 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 系统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生成药品运输记录。
    10301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 药品批发企业系统应当对药品运输的在途时间进行跟踪管理,对有运输时限要求的,应当提示或警示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
    *11601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 药品批发企业系统对销后退回药品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1.处理销后退回药品时,能够调出原对应的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2.对应的销售、出库复核记录与销后退回药品实物信息一致的方可收货、验收,并依据原销售、出库复核记录数据以及验收情况,生成销后退回验收记录;
    3.退回药品实物与原记录信息不符,或退回药品数量超出原销售数量时,系统拒绝药品退回操作;
    4.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三)温湿度自动监测
    条款号 检查项目 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04704


    库房应当配备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药品库房或仓间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及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
    2.平面仓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3.平面仓库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药品货架或药品堆码垛高度的2/3位置。
    4.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的货架层高在4.5米至8米之间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4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上、下位置;货架层高在8米以上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6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3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的上、中、下位置;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5.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上层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最上层货架存放药品的最高位置。 1.企业应当在储存药品的仓库中和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设备中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下称系统)。
    2.系统应当对药品储存过程的温湿度状况和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过程的温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
    3.系统由测点终端、管理主机、不间断电源以及相关软件等组成。各测点终端能够对周边环境温湿度进行数据的实时采集、传送和报警;管理主机能够对各测点终端监测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记录,并具备发生异常情况时的报警管理功能。
    4.系统温湿度数据的测定值应当按照《规范》第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设定。
    5.系统应当自动生成温湿度监测记录,内容包括温度值、湿度值、日期、时间、测点位置、库区或运输工具类别等。
    6.系统温湿度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6.1.测量范围在0℃~40℃之间,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
    6.2.测量范围在-25℃~0℃之间,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0℃;
    6.3.相对湿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RH。
    7.系统应当自动对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环境进行不间断监测和记录。
    7.1.系统应当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湿度数据。
    7.2.在药品储存过程中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7.3.在运输过程中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7.4.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时,系统应当至少每隔2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8.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系统应当能够实现就地和在指定地点进行声光报警,同时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向至少3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当发生供电中断的情况时,系统应当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向至少3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9.系统各测点终端采集的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9.1.测点终端采集的数据通过网络自动传送到管理主机,进行处理和记录,并采用可靠的方式进行数据保存,确保不丢失和不被改动。
    9.2.系统具有对记录数据不可更改、删除的功能,不得有反向导入数据的功能。
    9.3.系统不得对用户开放温湿度传感器监测值修正、调整功能,防止用户随意调整,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10.企业应当对监测数据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数据保存时限符合《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11.系统应当与企业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对接,自动在计算机终端中存储数据,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实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据查询。
    12.系统应当独立地不间断运行,防止因供电中断、计算机关闭或故障等因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造成数据丢失。
    13.系统保持独立、安全运行,不得与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联动,防止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异常导致系统故障的风险。
    14.企业应当对储存及运输设施设备的测点终端布点方案进行测试和确认,保证药品仓库、运输设备中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及位置,能够准确反映环境温湿度的实际状况。
    15.测点终端应当牢固安装在经过确认的合理位置,避免储运作业及人员活动对监测设备造成影响或损坏,其安装位置不得随意变动。
    16.企业应当对测点终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准,对系统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17.系统应当满足相关部门实施在线远程监管的条件。
    *04903 冷库应当配备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储存冷藏、冷冻药品仓库测点终端的安装数量,须符合本条上述的各项要求,其安装数量按每100平方米面积计算。
    *05102 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每台独立的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个。车厢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每增加20立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
    *05103 车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每台冷藏箱或保温箱应当至少配置一个测点终端。


        (四)药品收货与验收
    条款号             检查项目              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03701 质量管理、验收岗位职责。 验收人员应当负责对中药材样品的更新与养护,防止样品出现质量变异。收集的样品放入中药样品室(柜)前,应当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
    04708 库房应当有验收的专用场所。 1.药品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2.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3.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4.待验区按规定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与数据上传设备。
    *07201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药品收货与验收标准。
    2.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假、劣药的情况,应当交由质量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药品,明确待验药品的验收时限,待验药品要在规定时限内验收。
    4.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快处理,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07301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
    1.应当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密闭,如发现运输工具内有雨淋、腐蚀、污染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现象,应当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2.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企业采购部门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
    4.要逐一核对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
    6.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
    7.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处理。
    8.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处理。
    收货过程中,收货人员:
    1.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由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
    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由采购部门确定并调整采购数量后,方可收货。
    3.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4.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07401 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1.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
    2.收货人员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企业采购部门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
    4.收货人员在药品到货后,要逐一核对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的或者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07501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 收货人员应当将核对无误的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待验区域内,并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验收人员。
    07702 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1.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2.对到货的同一批号的整件药品按照堆码情况随机抽样检查。
    3.整件数量在2件及以下的应当全部抽样检查;整件数量在2件以上至50件以下的至少抽样检查3件;整件数量在50件以上的每增加50件,至少增加抽样检查1件,不足50件的按50件计。
    4.对抽取的整件药品应当开箱抽样检查。
    5.应当从每整件的上、中、下不同位置随机抽取3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对存在封口不牢、标签污损、有明显重量差异或外观异常等情况的,至少再加一倍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6.到货的非整件药品应当逐箱检查,对同一批号的药品,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
    07801 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 1.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出现问题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2.检查运输储存包装的封条有无损坏,包装上是否清晰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贮藏、包装规格及储运图示标志,以及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的标识等标记。
    3.检查最小包装的封口是否严密、牢固,有无破损、污染或渗液,包装及标签印字是否清晰,标签粘贴是否牢固。
    4.检查每一最小包装的标签是否有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4.1对注射剂瓶、滴眼剂瓶等因标签尺寸限制无法全部注明上述内容的,至少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4.2中药蜜丸蜡壳至少注明药品通用名称。
    5.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说明书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成分[活性成分的化学名称、分子式、分子量、化学结构式(复方制剂可列出其组分名称)]、性状、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
    6.中药说明书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汉语拼音)、成分、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说明书修订日期、生产企业(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
    7.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均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及含兴奋剂类成分的药品有“运动员慎用”警示标识。
    8.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以中文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9.中药饮片的包装或容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及符合药品质量要求。中药饮片的标签需注明品名、包装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整件包装上有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需注明批准文号。
    10.中药材有包装,并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供货单位、收购日期、发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还需注明批准文号。验收地产中药材时,如果对到货中药材存在质量疑问,应当将实物与企业中药样品室(柜)中收集的相应样品进行比对,确认后方可收货。
    11.验收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时,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药品检验专用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12.验收进口药品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有《进口准许证》;进口药材应当有《进口药材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国家规定的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必须有批签发证明文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07802 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 检查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检查后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并在抽样的整件包装上标明抽验标志,对已经检查验收的药品,应当及时调整药品质量状态标识或移入相应区域。
    *07901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者专区内验收。 1.设置特殊管理的药品专用待验区域,并符合安全控制要求。
    2.验收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08301 企业应当建立库存记录,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1.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
    2.对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由验收人员与仓储部门办理入库手续,由仓储部门建立库存记录。
    3.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入库,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4.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不得入库,并交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11601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 1.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药品的收货、验收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
    2.收货人员要依据销售部门确认的退货凭证或通知对销后退回药品进行核对,确认为本企业销售的药品后,方可收货并放置于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专用待验场所。
    3.对销后退回的冷藏、冷冻药品,根据退货方提供的温度控制说明文件和售出期间温度控制的相关数据,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收货;对于不能提供文件、数据,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规定的,给予拒收,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4.验收人员对销后退回的药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并开箱抽样检查。
    5.整件包装完好的,数量在2件及以下的应当全部抽样检查;数量在2件以上至50件以下的至少抽样检查6件;整件数量在50件以上的每增加50件,至少增加抽样检查2件,不足50件的按50件计。
    6.抽样检查应当从每整件的上、中、下不同位置随机抽取6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对存在封口不牢、标签污损、有明显重量差异或外观异常等情况的,至少再加一倍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7.无完好外包装的,每件须抽样检查至最小包装,必要时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8.销后退回药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不合格药品按《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五)验证管理
    条款号 检查项目 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01711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1.企业应当对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等进行验证,确认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符合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并能安全、有效地正常运行和使用,确保冷藏、冷冻药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2.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验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与审批。
    3.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仓储、运输等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工作。
    *0530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1.验证使用的温度传感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机构校准。
    2.校准证书复印件应当作为验证报告的必要附件。
    3.验证使用的温度传感器应当适用被验证设备的测量范围,其温度测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
    *05302







    企业应当对冷库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1.冷库验证的项目至少包括:
    1.1. 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确定适宜药品存放的安全位置及区域;
    1.2.温控设备运行参数及使用状况测试;
    1.3. 监测系统配置的测点终端参数及安装位置确认;
    1.4.开门作业对库房温度分布及药品储存的影响;
    1.5.确定设备故障或外部供电中断的状况下,库房保温性能及变化趋势分析;
    1.6.对本地区的高温或低温等极端外部环境条件,分别进行保温效果评估;
    1.7.在新建库房初次使用前或改造后重新使用前,进行空载及满载验证;
    1.8.年度定期验证时,进行满载验证。
    2.根据验证对象及项目,合理设置验证测点。
    2.1.在被验证设施设备内一次性同步布点,确保各测点采集数据的同步、有效。
    2.2.在被验证设施设备内,进行均匀性布点、特殊项目及特殊位置专门布点。
    2.3.每个库房中均匀性布点数量不得少于9个,仓间各角及中心位置均需布置测点,每两个测点的水平间距不得大于5米,垂直间距不得超过2米。
    2.4.库房每个作业出入口及风机出风口至少布置5个测点,库房中每组货架或建筑结构的风向死角位置至少布置3个测点。
    3.确定适宜的持续验证时间,以保证验证数据的充分、有效及连续。
    3.1.在库房各项参数及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达到运行稳定后,数据有效持续采集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3.2.验证数据采集的间隔时间不得大于5分钟。
    *05303

    企业应当对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监测系统验证的项目至少包括:
    1.采集、传送、记录数据以及报警功能的确认。
    2.监测设备的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确认。
    3.测点终端安装数量及位置确认。
    4.监测系统与温度调控设施无联动状态的独立安全运行性能确认。
    5.系统在断电、计算机关机状态下的应急性能确认。
    6.防止用户修改、删除、反向导入数据等功能确认。
    *05304



    企业应当对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1.冷藏车验证的项目至少包括:
    1.1.车厢内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确定适宜药品存放的安全位置及区域。
    1.2.温控设施运行参数及使用状况测试。
    1.3. 监测系统配置的测点终端参数及安装位置确认。
    1.4.开门作业对车厢温度分布及变化的影响。
    1.5.确定设备故障或外部供电中断的状况下,车厢保温性能及变化趋势分析。
    1.6.对本地区高温或低温等极端外部环境条件,分别进行保温效果评估。
    1.7.在冷藏车初次使用前或改造后重新使用前,进行空载及满载验证。
    1.8.年度定期验证时,进行满载验证。
    2.冷藏箱或保温箱验证的项目至少包括:
    2.1.箱内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分析箱体内温度变化及趋势。
    2.2.蓄冷剂配备使用的条件测试。
    2.3.温度自动监测设备放置位置确认。
    2.4.开箱作业对箱内温度分布及变化的影响。
    2.5.高温或低温等极端外部环境条件下的保温效果评估。
    2.6.运输最长时限验证。
    3.根据验证对象及项目,合理设置验证测点。
    3.1.在被验证设施设备内一次性同步布点,确保各测点采集数据的同步、有效。
    3.2.在被验证设施设备内,进行均匀性布点、特殊项目及特殊位置专门布点。
    3.3.每个冷藏车箱体内测点数量不得少于9个,每增加20立方米增加9个测点,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
    3.4.每个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测点数量不得少于5个。
    4.确定适宜的持续验证时间,以保证验证数据的充分、有效及连续。
    4.1.在冷藏车达到规定的温度并运行稳定后,数据有效持续采集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
    4.2.冷藏箱或保温箱经过预热或预冷至规定温度并满载装箱后,按照最长的配送时间连续采集数据。
    4.3.验证数据采集的间隔时间不得大于5分钟。
    *05401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验证管理制度,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1.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按年度制定验证计划,根据计划确定的范围、日程、项目,实施验证工作。
    2.企业应当在验证实施过程中,建立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文件内容包括验证方案、标准、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2.1.验证方案根据每一项验证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分别制定,包括验证的实施人员、对象、目标、测试项目、验证设备及监测系统描述、测点布置、时间控制、数据采集要求,以及实施验证的相关基础条件。
    2.2.企业需制定实施验证的标准和验证操作规程。
    2.3.验证完成后,需出具验证报告,包括验证实施人员、验证过程中采集的数据汇总、各测试项目数据分析图表、验证现场实景照片、各测试项目结果分析、验证结果总体评价等。
    2.4.在验证过程中,根据验证数据分析,对设施设备运行或使用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状况、监测系统参数设定的不合理情况等偏差,进行调整和纠正处理,使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符合规定的要求。
    2.5.根据验证结果对可能存在的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05501



    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 1.企业应当根据验证方案实施验证。
    1.1.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在新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需进行使用前验证,对设计或预定的关键参数、条件及性能进行确认,确定实际的关键参数及性能符合设计或规定的使用条件。
    1.2.当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超出设定的条件或用途,或是设备出现严重运行异常或故障时,要查找原因、评估风险,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跟踪效果。
    1.3.对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进行定期验证,以确认其符合要求,定期验证间隔时间不超过1年。
    1.4.根据相关设施设备和监测系统的设计参数以及通过验证确认的使用条件,分别确定最大的停用时间限度;超过最大停用时限的,在重新启用前,要评估风险并重新进行验证。
    2.验证方案需经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3.应当确保所有验证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可追溯。
    4.企业可与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实施验证工作,企业应当确保验证实施的全过程符合《规范》及附录5的相关要求。
    05502 验证报告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验证报告由质量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05503 验证文件应当存档。 验证控制文件应当归入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05601

    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1.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
    2.未经验证的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不得用于药品冷藏、冷冻储运管理。
    3.验证的结果,应当作为企业制定或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内容的依据。

    第二部分 药品零售企业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1
    总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3












    责 123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4 **12401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5 *125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6 *12601 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7 12602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8 1260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9 *12604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
    10 *12605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11 *12606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12 12607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13 12608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14 *12609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15 12610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16 12611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17 12612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18 1261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19 12614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20 *12615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21 12616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22






    1270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23 *1280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24 *12802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25 12901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6 12902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7 12903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28 12904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29 *13001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规范》的要求。
    30 13101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31 13102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32 13201 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3 13301 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34 13401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5 *13402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36 *13501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37 13502 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38


    件 *136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
    39 13602 企业应当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40 *13701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41 *13801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四)药品拆零的管理;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十七)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42 13901 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43 *14001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44 14101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
    (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45 *14201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46 14301 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47 14302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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