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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1-2-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0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刑事诉讼法1981年1月1日已全面施行,但198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1980年底前未审结的案件,不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一工作阶段,计算时限均从1981年1月1日开始,但必须抓紧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执行。
    本通知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8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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