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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

    1. 【颁布时间】2014-2-13
    2. 【标题】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ggj.gov.cn/tzgg/201402/t20140214_284849.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职能转变,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调整,现将保留的6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如下。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单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法规处

    联系方式:010-83086931;fgc@ggj.gov.cn





    国管局

    2014年2月13日





    国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36001
    国管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规定: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11〕498号)第八条规定:“使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及改造竣工验收,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含相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6002
    国管局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六条规定:“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36003
    国管局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36004
    国管局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1.土地规划利用处置事项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规定:“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的土地使用权,在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指导下,分别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实行归口管理”;“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以及机关事务分别属于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管理的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未经批准,禁止以任何形式与其以外的其他单位合作使用”;“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必须符合《北京市总体规划》要求,报经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规定:“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规划建设各项设施的,需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时确需占用中央单位用地时,应征得中央单位及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逐步调整、处置中央单位用地。中央单位之间的用地调整,需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分别审核同意”;“中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转移土地使用权等,需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利用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统一组织建设一定规模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2.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项目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36005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原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89〕6号)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包括附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

    原人事部《关于委托国家教委等部门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人薪发〔1995〕40号)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国务院所属各部门机关后勤系统机电、印刷、烹饪、服务、修建、汽车驾驶与维修等专业和保育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附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后勤工人

    36006
    国管局
    中央国家机关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1.立项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国办发〔2001〕58号)规定:“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公用房建设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国管局审批,7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国管局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关于授权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所属1亿元以下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财建〔2012〕19号)规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办公用房项目……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均授权你单位审批,报财政部备案;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你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国家机关

    2.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国家机关

    3.决算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中央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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