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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4-1-10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633193/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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