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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3-12-31
    2. 【标题】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1/t20140117_1036515.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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