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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0-3-2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等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最高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最高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民政、劳动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按照中央〔1978〕78号文件的规定,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成绩很大,深得党心民心。但善后安置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对一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人,安置不落实,来信来访的人很多,他们反映:“平反前还有生活出路,平反后
    倒无法生活了。”这是不符合我们党的政策的。为了把党的政策落到实处,请各地按照中央〔1979〕96号文件的精神,对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人员的安置和户口问题,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释放的人员(包括已经留场就业的),原来没有工作,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有劳动能力,社会上安置有困难的,本人愿意在劳改单位工作,可作为国家正式工人安置在劳改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劳改部门
    按实际安置人数汇总告省、市、自治区计划、劳动部门,年终予以承认。
    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由捕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已在劳改单位就业的,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劳改单位,由劳改单位发给适当生活费养起来。



    198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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