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司法部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按照样本的性质划分
自然样本:指人们在社会活动、经济交往中不受外界的干扰和约束,在随机的环境和条件下采用通常的制作工具、制作方法、制作条件制作形成的样本。自然样本根据其与案件的关系,可分为案前自然样本和案后自然样本;根据其与检材的关系,可分为同期样本和历时样本。
实验样本:又称模拟样本。指根据检材的内容、制作工具、制作方法、制作条件和形成过程,采用与检材相同或相似的制作工具、制作方法、制作条件和形成过程专门制作的与检材的形成环境、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样本。
按照样本的形成时间划分
案前样本:指案件发生或争议之前形成的样本,案前样本通常为自然样本。
案后样本:指案件发生或争议之后形成的样本,案后样本包括案后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
同期样本:指与检材标称的日期相同或相近的自然样本。
历时样本:指不同时间制作的、有一定时间跨度的自然样本。历时样本的时间跨度一般要求包含检材标注的日期,并尽量涵盖检材称注的日期至争议日期这一段时间范围。
样本的收集
样本收集的原则
依法收集
收集样本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提取样本时应有见证人或有关当事人在场;
提取的样本应制作书面清单,并由提取人、见证人、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真实可靠
提取的样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可靠;
能够原物提取的要原物提取,不能原物提取的可提取复制件;
某些特殊样本,在提取实物前应先拍照,固定被其在现场的原始状态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并在勘验笔录上详细记录;
提取原物时应保持其原始的状态,必要时应戴手套进行,禁止在原物上增加物质和痕迹;
提取样本复制件时,可采用拍照、复印、扫描复制等方法提取,尽可能反映出样本的原貌特征。
保证质量
文书鉴定中,样本的收集以自然样本为主,且尽可能收集案前自然样本和历时样本;
收集的历时样本的时间范围,尽可能包括检材标称的时间或与之相近;
收集的样本应达到一定的数量,以能够充分反映文件的有关特性满足鉴定要求为限;
当自然样本不够充分或真实性难以确认时,应当制作相应的实验样本,以补充自然样本的不足或验证其真实性。
安全保存
收集的样本应进行惟一性标识,防止被混淆或调换;
收集的样本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包装固定,防止其被污染、破坏、遗失;
样本的固定以保持其原貌为原则,禁止采用粘贴、塑封等破坏性方法;
收集的样本标识、固定后应妥善保存,防止保存环境导致其状态产生变化。
样本的收集方法和途径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样本的收集可依法采用秘密收集的方式,避免引起嫌疑人的警觉。
对于民事、经济、仲裁等案件,样本的收集应依法采取公开收集的方式,由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样本应经法定程序进行确认。
为了保证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应注意收集以下类型的自然样本:
生活类样本:在日常生活中制作形成的各类文件,如日记、家庭记事、记账本等;
学习类样本:在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如试卷、作业、笔记、作文、论文等;
第三方样本:在社会活动、经济交往过程中与第三方形成的合法有效的各类文件,如与第三方签订已生效的合同、契约、收据、借据等;
官方样本:由官方制作或收集存档的各类文件,如工商资料、税务资料、人事档案、婚姻资料、房产资料、户籍资料、有效证件及货币票样等;
法定样本:法庭在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如庭审笔录、调查笔录、送达回证、委托书等;经过审判机关审理并判决生效的其它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资料等;经公证处公证的资料等。
实验样本的制作
实验样本的制作方式
公开的方式:在有关当事人已知的情况下制作的实验样本,一般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
非公开的方式:为了避免有关当事人的警觉,在有关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实验样本,一般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公开方式制作的实验样本应由制作人、有关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名确认。
非公开方式制作的实验样本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并签名确认。
实验样本的制作方法
为避免引起嫌疑人的警觉,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实验样本的制作一般采取非公开的方式。
对于民事、经济、仲裁等案件,一般采取公开的方式制作实验样本。
为了解释检材上某些现象或特征的变化程度、范围及原因,一般需要制作实验样本进行分析和验证,因此在制作实验样本时,可根据具体案件的需求模拟不同条件制作相应的实验样本。
为了保证实验样本的可比性,制作时应尽量在以下几方面保持与检材一致。
文件内容和形式的一致;
制作工具的种类一致,如检材的制作工具已知,应用该工具制作实验样本;
制作材料的种类一致,如检材的制作材料已知,应用该材料制作实验样本;
制作方式的一致,尽可能模拟检材的制作方式制作实验样本;
制作过程的一致,尽可能模拟检材的制作过程制作实验样本。
样本的标识
样本标识的原则
无论是现场提取或依法收集的样本,还是案件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样本或实验样本都应进行唯一标识。
对样本进行标识时,应根据样本的种类,采用分类标识的原则。
根据样本的性质可按照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进行标识;
自然样本可按照形成的时间可按照案前和案后样本进行标识;
历时样本可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依次进行标识。
样本标识的方法
样本系散页的,可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固定,并在固定物封口或在样本背面等不影响其状态和检验/鉴定的部位用专用标签纸进行标识。
样本系装订成册的,在封面或封底用专用标签纸进行标识;或在样本背面等不影响其状态和检验/鉴定的部位用专用标签纸进行标识。
标识的内容应包括:
标识方法:一般采用“案号”+“样本”+“阿拉伯数字”顺次进行惟一性标识,可用大写字母缩写“YB”代表“样本”。如标识为“YB1(YB1-1,YB1-2……),YB2(YB2-1、YB2-2……)……”;
样本的数量:可以用“册”、“份”、“页”、“张”为单位来表述,如系册和份的,应标明具体的张数或页数,用“×份×页”表示;单页的(不分形状、大小)均用“1张(或1页)”表示;
样本的状态:应标明样本是否系原件或复写件或复制件,是否有破损、污染现象等。标识时主要以样本上需检对象的状态为主,必要时对其它部分的状态也应作出说明,如状态一时难以确定的,应标明“待检”;
标识人及标识日期:由提取人或制作人、见证人、在场人、当事人等签名并标明日期。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