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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 【颁布时间】1987-7-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7月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刑一庭电话请示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两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使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也不能提出上诉,律师是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因而对刑事部分也不享有上诉权。
    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能否查阅案卷的问题,可以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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