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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1. 【颁布时间】1979-10-1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0-12-22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等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0-12-22已经被id33738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十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对死缓犯、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工作未能正常进行。……这种情况,严重地违反了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为了落实党的劳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现对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凡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缓刑期满以后,应区别表现一般、表现较好和有立功表现等不同情况,立即予以减刑。对已服刑二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可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五年以上不满
    十年的,可减为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可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可减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二十年以上的,可减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无期徒刑犯,凡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满二年以后,均应酌情予以减刑。对已服刑二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可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可减为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十年以上不满十五
    年的,可减为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可减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二十年以上的,可减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释放。
    二、对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一律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前关押的日期不予折抵。
    三、对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应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审查同意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裁定书除交监狱、劳改队执行外,并应抄送原判法院备查。
    四、今后,对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63年3月21日《关于无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虑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时办理。凡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应予减刑的,监狱、劳改队应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及时提出处理意
    见,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应认真进行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判决执行、劳改表现和处理等情况,应经常进行检察。
    以上通知,请你们抓紧研究执行,争取年底以前基本搞完,并将执行结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7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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