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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79-7-16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1993-11-3
    5. 【颁布单位】最高检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最高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办字(79)第20号文悉。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过去对于同女知青发生两性关系的(因恋爱而发生两性关系的例外),作为“破坏上山下乡”罪而逮捕判刑,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和政策进行处理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
    经公布,没有规定“破坏上山下乡”这个罪名。今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按案犯构成什么罪,就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量刑。



    197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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