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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3-12-18
    2. 【标题】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3. 【发文号】财库[2013]21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312/t20131225_1029251.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三、应收账款应当在资产已出租或物资已出售、且尚未收到款项时确认。

      四、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出租资产发生的应收账款。

      1.出租资产尚未收到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2.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应缴的税费,贷记“应缴税费”科目,按照扣除应缴税费后的净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二)出售物资发生的应收账款。

      1.物资已发出并到达约定状态且尚未收到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商业汇票。

      1.出租资产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出售物资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中,出租资产收回款项的,还应当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应缴的税费,贷记“应缴税费”科目,按照扣除应缴税费后的净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商业汇票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笔应收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等相关信息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21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行政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的定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支付可以收回的订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应当在已支付款项且尚未收到物资或服务时确认。

      四、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预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时,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补付款项的,按照实际补付的款项,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物资的,同时按照收到所购物资的成本,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

      (三)发生当年预付账款退回的,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

      发生以前年度预付账款退回的,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

      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到所购物资和服务,且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核销的预付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1215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或转销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有关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行政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如属于在核销年度内收回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如属于在核销年度以后收回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301 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用具、装具等的实际成本。

      行政单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赠人的转赠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行政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等,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规格和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行政单位有委托加工存货业务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科目。出租、出借的存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三、存货应当在其到达存放地点并验收时确认。

      四、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购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尚未付款的,应当按照应付未付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置换换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支付的其他费用(运输费等)确定。

      换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的补价、运输费等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该存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未加工存货的成本加上加工费用和往返运输费等确定。

      委托加工的存货出库,借记本科目下的“委托加工存货成本”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支付加工费用和相关运输费等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下的“委托加工存货成本”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货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委托加工存货成本”明细科目。

      (二)存货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发出存货,按照领用、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

      2.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时,按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发生由行政单位承担的运输费等支出,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经批准对外出售、置换换出的存货,应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按照相关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报废、毁损的存货,应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按照相关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盘盈的存货,按照取得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确定入账价值;没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存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的存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存货的实际成本。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固定资产核算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三)行政单位的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四)行政单位购建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境外行政单位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行政单位借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三、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有关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统一分类,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具体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条件确认:

      (一)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

      (二)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三)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五、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已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款项或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需要分别核算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造价确定其成本;没有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造价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造价的比例对总造价进行分配,确定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成本。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3.自行繁育的动植物,其成本包括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1)购入需要繁育的动植物,按照购入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未成熟动植物),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繁育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未成熟动植物),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动植物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本科目(成熟动植物),贷记本科目(未成熟动植物)。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修缮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5.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其他费用(运输费等)确定,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补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6.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实际计提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在建工程”科目。

      2.为维护固定资产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出售、置换换出固定资产。

      经批准出售、置换换出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

      经批准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发生由行政单位承担的拆除费用、运输费等,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报废、毁损固定资产。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七)盘盈、盘亏固定资产。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取得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确定入账价值;没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占有公共基础设施的行政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折旧。

      三、行政单位对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及陈列品;

      (二)图书、档案;

      (三)动植物;

      (四)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境外行政单位持有的能够与房屋及构筑物区分、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四、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一)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

      (三)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四)行政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六)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提高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五、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出售、置换换出、报废、毁损、盘亏]或“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累计数。

      

      1511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设备安装工程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不能够增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修缮、维护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具体工程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分摊计入不同工程项目的间接工程成本,应当通过本科目下设置的“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

      三、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

      行政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另行规定。

      四、在建工程应当在属于在建工程的成本发生时确认。

      五、在建工程(非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建筑工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修缮等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将改建、扩建或修缮的建筑部分拆除时,按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没有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及其拆除部分占全部固定资产价值的比例确定],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改建、扩建或修缮的建筑部分拆除获得残值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上列明的金额(扣除已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4.支付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以外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5.

      工程项目结束,需要分摊间接工程成本的,按照应当分摊到该项目的间接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项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6.建筑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中有能够单独区分成本的无形资产),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7.建筑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8.为工程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将专用设施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时,按照应当交付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9.工程完工但不能形成资产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不能形成资产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设备安装。

      1.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购入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安装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交付使用的设备中有能够单独区分成本的无形资产),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三)信息系统建设。

      1.发生各项建设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信息系统建设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信息系统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四)在建工程的毁损。

      毁损的在建工程成本,应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处理。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

      

      16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

      本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行政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行政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应当在完成对其权属的规定登记或其他证明单位取得无形资产时确认。

      四、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无形资产尚未付款的,取得无形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应付未付的款项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1)软件开发前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开发费用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并支付剩余或全部软件开发费用时,按照软件开发费用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冲销的预付开发费用,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

      取得无形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无形资产支付的其他费用(登记费等)确定。

      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补价、相关税费等,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5.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无形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三)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无形资产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的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报经批准出售、置换换出无形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出售、置换换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按照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发生由行政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支出等,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行政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

      待核销的无形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核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无形资产的原价。

      

      16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一)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1.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3.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4.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一次将成本全部摊销。

      (二)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无形资产摊销。

      (三)行政单位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四)行政单位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计提摊销。

      (五)无形资产提足摊销后,无论能否继续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均不再计提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如果未提足摊销,也不再补提摊销。

      (六)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重新计算摊销额。

      四、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无形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出售、置换换出、核销]或“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17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待处理财产的价值及财产处理损溢。

      行政单位财产的处理包括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理财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财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行政单位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年终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理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

      1.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报经批准核销的,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2.报经批准对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予以核销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预付账款、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 [核销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售、置换换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出售、置换换出固定资产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出售、置换换出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

      2.实现出售、置换换出时,借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3.出售、置换换出资产过程中收到价款、补价等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4.出售、置换换出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

      5.出售、置换换出完毕并收回相关的应收账款后,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如果处置收入小于相关税费的,按照相关税费减去处置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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