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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79-3-2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79)法办研字第7 号
    4. 【失效时间】1996-12-3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6-12-31已经被id6397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79〕13号关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两个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哲里木盟九个县、市、旗和白城地区二个县、旗划归你省管辖后,这些地方原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者判决、裁定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参照我院(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由你院审核或者改判。
    二、过去报经原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核准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报送我院审查并确定如何进行改判。
    此复



    197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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