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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1. 【颁布时间】2013-11-28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 【发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5768383.html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飞往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外的人造飞行器。
    1.8.3 卫星 satellite
    围绕着另一个质量远大于其本身的物体旋转的物体,其运行主要并长久地由前者的引力决定。
    1.8.4 有源卫星 active satellite
    载有用于发射或转发无线电通信信号的电台的卫星。
    1.8.5 反射卫星 reflecting satellite
    用于反射无线电通信信号的卫星。
    1.8.6 有源传感器 active sensor
    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一种测量仪器,通过它发射和接收无线电波以获得信息。
    1.8.7 无源传感器 passive sensor
    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一种测量仪器,通过它接收自然界发出的无线电波以获得信息。
    1.8.8 轨道 orbit
    由于受到自然力(主要是万有引力)的作用,卫星或其他空间物体的质量中心所描绘的相对于某参照系的轨迹。
    1.8.9 (地球卫星的)轨道的倾角 inclination of an orbit(of an earth satellite)
    包含轨道的平面与地球赤道平面的夹角,它由地球赤道平面在轨道升交点按逆时针方向计决定,范围在0至180度之间。
    1.8.10 (卫星的)周期 period(of a satellite)
    一个卫星连续两次经过其轨道上的某特定点的间隔时间。
    1.8.11 远地点或近地点的高度 altitude of the apogee or of the perigee
    远地点或近地点相对于一个用以代表地球表面的规定参考面上方的高度。
    1.8.12 地球同步卫星 geosynchronous satellite
    运行周期等于地球自转周期的地球卫星。
    1.8.13 地球静止卫星 geostationary satellite
    一个地球同步卫星的圆形及顺行轨道位于地球赤道平面上,并对地球保持相对静止的地球同步卫星;广义地说,这是一种对地球保持大致相对静止的地球同步卫星。
    1.8.14 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geostationary-satellite orbit
    地球静止卫星所必须进入的轨道。
    1.8.15 可调卫星波束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能重新进行再定点的卫星天线波束。
    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无线电频谱可分为下面表中的14个频带,无线电频率以Hz(赫兹)为单位,其表达方式为:
    —— 3000kHz以下(包括3000kHz),以kHz(千赫兹)表示;
    —— 3MHz以上至3000MHz(包括3000MHz),以MHz(兆赫兹)表示;
    —— 3GHz以上至3000GHz(包括3000GHz),以GHz(吉赫兹)表示。

    带号 频 带 名 称 频 率 范 围 波 段 名 称 波 长 范 围
    1 至低频(TLF) 0.03-0.3Hz 至长波或千兆米波 10000-1000兆米(Mm)
    0 至低频(TLF) 0.3-3Hz 至长波或百兆米波 1000-100兆米(Mm)
    1 极低频(ELF) 3-30Hz 极长波 100-10兆米(Mm)
    2 超低频(SLF) 30-300Hz 超长波 10-1兆米(Mm)
    3 特低频(ULF) 300-3000Hz 特长波 1000-100千米(km)
    4 甚低频(VLF) 3-30kHz 甚长波 100-10千米(km)
    5 低频(LF) 30-300kHz 长波 10-1千米(km)
    6 中频(MF) 300-3000kHz 中波 1000-100米(m)
    7 高频(HF) 3-30MHz 短波 100-10米(m)
    8 甚高频(VHF) 30-300MHz 米波 10-1米(m)
    9 特高频(UHF) 300-3000MHz 分米波 10-1分米(dm)
    10 超高频(SHF) 3-30GHz 厘米波 10-1厘米(cm)
    11 极高频(EHF) 30-300GHz 毫米波 10-1毫米(mm)
    12 至高频(THF) 300-3000GHz 丝米波或亚毫米波 10-1丝米(dmm)
    注:频率范围(波长范围亦类似)均含上限、不含下限;相应名词非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注1:“频带N”(N = 带号)从0.3×10N Hz至3×10N Hz。
    注2:词头:k = 千(103),M = 兆(106),G = 吉(109)。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字母代码 雷 达 空间无线电通信
    频率范围(GHz) 举例(GHz) 标 称 频 段 举例(GHz)
    L 1-2 1.215-1.4 1.5GHz频段 1.525-1.710
    S 2-4 2.3-2.5
    2.7-3.4 2.5GHz频段 2.5-2.690
    C 4-8 5.25-5.85 4/6GHz频段 3.4-4.2
    4.5-4.8
    5.85-7.075
    X 8-12 8.5-10.5 -
    Ku 12-18 13.4-14.0
    15.7-17.3 11/14GHz频段
    12/14GHz频段 10.7-13.25
    14.0-14.5
    K(注) 18-27 24.05-24.25 20GHz频段 17.7-20.2
    Ka(注) 27-40 33.4-36.0 30GHz频段 27.5-30.0
    V 40-75 46-56 40GHz频段 37.5-42.5
    47.2-50.2
    注:对于空间无线电通信,K和Ka频段一般只用字母代码Ka表示;相应代码及频段范围非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ITU Regions and areas
    为划分无线电频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将世界划分为三个区域,中国位于3区(见下图)。
    注:在本规定中,若“区域”不用加黑的仿宋体字,则表示与这三个区域无关。
    1.11.1 1区
    1区包括东限于A线(A、B、C线定义于后)和西限于B线所划定的地区,但位于两线之间的任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领土除外。该区亦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的整个领土以及位于A、C两线间俄罗斯以北的地区。
    1.11.2 2区
    2区包括东限于B线和西限于C线之间的地区。
    1.11.3 3区
    3区包括东限于C线和西限于A线之间所划定的地区,但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的任何领土部分和俄罗斯以北的地区除外。本区亦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位于两限以外的那部分领土。
    1.11.4 子区域
    在同一个区域内的两个或多个国家组成的区域。
    1.11.5 A线
    A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东40°子午线至北纬40°线,然后沿大圆弧至东60°子午线与北回归线的交叉点,再沿东6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6 B线
    B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西10°子午线至该子午线与北纬72°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西50°子午线与北纬40°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西20°子午线与南纬10°线的交叉点,再沿西2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7 C线
    C线由北极沿大圆弧至北纬65°30′线与白令海峡国际分界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格林尼治以东165°子午线与北纬50°线的交叉点,再沿大圆弧至西170°子午线与北纬10°线的交叉点,再沿北纬10°线至它与西120°子午线的交叉点,然后由此沿西120°子午线而至南极。

    第2章 电台的技术特性
    2.1 电台所用设备的选择与性能以及电台的任何发射,应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2.2 发射和接收设备拟用于频谱某一指定部分时,其设计应考虑频谱邻近部分或其他部分可能使用的发射和接收设备的技术特性,条件是已采取技术上和经济上的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小后使用的发射设备的无用发射电平,以及降低后使用的接收设备对干扰的敏感性。
    2.3 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1中规定的频率容限。
    2.4 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2中规定的杂散发射或杂散域中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
    2.5 应尽一切努力把频率容限和无用发射电平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
    2.6 发射带宽还应保证最有效地利用频谱;这通常要求把带宽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确定必要带宽的导则参见附录3。
    2.7 电台的各种发射应按照附录3中所述的方法,用必要带宽和类别加以标识。
    2.8 采用带宽扩展技术时,应使用符合有效利用频谱的最小功率谱密度。
    2.9 凡必须有效利用频谱时,任何业务所用接收机的频率容限应尽可能与该业务所用的发射机的频率容限一致,适当情况下尚应注意多普勒效应的影响。
    2.10 电台应使用与相关的发射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特性的设备,尤其是选择性应适当地顾及到第2.6款关于发射带宽的要求。
    2.11 接收机的性能特征应能充分保证该机不致受到由位于合理距离,且按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工作的发射机所产生的干扰的影响。
    2.12 一切电台都不得使用阻尼波发射。
    第3章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 引言
    本规定文本中如使用划分、分配和指配等术语时,它们应该具有上述无线电管理术语与定义中第1.2.1、1.2.2、1.2.3款给予它们的意义,中英文表示如下:

    频率分属对象 中 文 英 文
    业务 划分 Allocation(to allocate)
    地区或国家或部门 分配 Allotment(to allot)
    电台 指配 Assignment(to assign)
    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3.2.1 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
    (1)在本频率划分表中,一个频带在世界范围或区域范围内被标明划分给多种业务时,这些业务按下列顺序排列:
    a)业务名称用宋体6号字并且两边不加任何符号排印(例如:固定);这些业务称为“主要业务”;
    b)业务名称用GB2312楷体6号字,且加“[ ]”排印(例如:[移动]);这些业务称为“次要业务”。
    (2)附加说明使用与需说明业务同样字体,且加“()”排印(例如: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
    (3)次要业务台站
    a)不得对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b)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c)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同一业务或其他次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
    (4)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次要业务。
    (5)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脚注标明“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限于该地区内或该国家内的主要业务。
    3.2.2 附加划分
    (1)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的脚注标明“也划分给”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附加”划分,亦即为频率划分表所标明的该地区或该国家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以外所增加的划分。
    (2)如脚注对有关业务只限其在特定地区或国家内运用而不包含任何限制,则此种业务或这些业务的电台应同频率划分表中所标明的其他主要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电台享有同等运用权。
    (3)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地区或国家内运用外,对附加划分还施以其他限制,则这些限制应在频率划分表的脚注中加以标明。
    3.2.3 替代划分
    (1)某一频带如在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此即为“替代”划分。亦即在该地区或该国家内,此项划分替代频率划分表中所标明的划分。
    (2)如脚注对有关业务的电台只限其在某一特定地区或国家内运用而无其他任何限制,则此种业务的电台应同频率划分表所标明的给其他地区或国家的一种或几种业务划分了频带的主要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电台享有同等运用权。
    (3)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内使用外,对作了替代划分业务的电台还施以其他限制,则该限制应在脚注中加以标明。
    3.3 一般规定
    3.3.1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须按本规定划分的业务频带分配、指配和使用频率,除非另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3.3.2 多种业务共用同一频带,相同标识的业务使用频率具有同等地位,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遇有干扰时,一般应本着后用让先用、无规划的让有规划的原则处理;当发现主要业务频率遭受到次要业务频率的有害干扰时,次要业务的有关主管或使用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干扰。
    3.3.3 当涉及有关国际间频率问题时,除双边另有协议外,按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文件上签署的意见处理。
    3.3.4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某种业务指配使用的频率与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中频率划分表不符,当遇有国际干扰时,应按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会议文件或相关协议处理。
    3.3.5 在本规定中,凡是标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要求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不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3.3.6 在本规定中,凡是标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3.3.7 除非在脚注内另有规定,术语“固定业务”不包括利用电离层散射传播的系统。
    3.3.8 本规定中引用的《无线电规则》指国际电联2012年版的《无线电规则》。本规定中引用的《无线电规则》中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本规定。
    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3.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率划分范围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率划分范围至3000 GHz。
    3.4.2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栏目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共分两栏,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又分为“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三栏。“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表中国际电联3区的频率划分。
    3.4.3 “主管部门”的定义
    涉及国际频率划分或中国频率划分中的国际脚注中的“主管部门”的定义沿用第1章无线电管理术语与定义中第1.1.1款“主管部门”的定义;对内地而言,“主管部门”一般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3.4.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带
    与每一项划分有关的频带列在划分表每一项划分栏的左上方,各分栏左上方的频带范围含上限,不含下限。
    3.4.5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每项划分的业务类型
    每项划分所列的业务类型主要业务在前,次要业务在后,但各主次业务中业务的先后次序不代表这些业务的主次差别。
    3.4.6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每项划分后面的括号内容
    频率划分表中一项划分后面如有一圆括弧的附加说明,则表示该项业务划分仅限于所标明的运用类型。如航空移动(R),只适用于R类航空移动业务的操作。
    3.4.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中“中国内地”的脚注以CHN开头编码,“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中的脚注沿用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表中脚注的编号。为方便对比参考,所有国际电联的脚注(含原脚注编号和名称)均予以保留,并在第3章第3.5节中列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中“中国内地”一致的国际电联脚注,列入相应“中国内地”栏中,不再另行编号。
    3.4.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所划分的业务下面的脚注
    在一种或几种业务下面所列的脚注应适用于该栏内的有关划分的所有业务。
    3.4.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某一业务右边的脚注
    每一业务右侧所列的脚注仅适用于该业务本身。
    3.4.1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国际脚注中所引用的“本规则”、“**条”、“*.***款”、“表**-*”、“附录**”、“决议XXX”、“建议XXX”、“决议XXX(WRC-2000)”、“决议XXX(WRC-03)”、“决议XXX(WRC-07)”、“决议XXX(WRC-12)”、“5.***(脚注编号首位字符)”、WARC-92、WRC-95、WRC-97、WRC-2000、WRC-03、WRC-07、WRC-12、Rev. WRC-XXXX等解释如下:
    “本规则”指国际电信联盟所通过的《无线电规则》;
    “**条”、“*.***款”、“表**-*”、“附录**”、“决议XXX”、“建议XXX”均指此《无线电规则》中的内容。
    “决议XXX(WRC-2000)”、“决议XXX(WRC-03)”、“决议XXX(WRC-07)”、“决议XXX(WRC-12)”、“5.***(脚注编号首位字符)”指国际电信联盟2000、2003、2007、2012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所通过的最后文件中有关修改《无线电规则》的决议和脚注。
    WARC-92指1992年在西班牙马拉加-托雷莫利诺斯召开的涉及部分频谱频率划分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
    WRC-95指1995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97指1997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2000指2000年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03指2003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07指2007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12指2012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Rev. WRC-XXXX指XXXX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对该内容进行了修改。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0—8.3
    水上移动
    水上无线电导航
     5.53 5.54 3—9
    (待规划)
    0—8.3
    (待规划)
    0—8.3
    (未划分)

    5.53 5.54
    8.3—9
    气象辅助 5.54A
     水上移动
     水上无线电导航 8.3—9
    气象辅助 8.3—9
    气象辅助 5.54A 5.54B 5.54C
    9—11.3
     水上移动
     气象辅助 5.54A
     无线电导航
    9—14
    无线电导航
    9—11.3
    气象辅助
    无线电导航
    9—11.3
    气象辅助 5.54A
    无线电导航
    11.3—14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11.3—14
    无线电导航 11.3—14
    无线电导航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5.56 14—19.95
    水上移动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动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5.55 5.56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kHz)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kHz)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kHz)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5.56 CHN2 20.05—70
    水上移动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动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5.56 5.58
    70—72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70—90
    无线电导航

    70—72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70—72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5.59
    72—84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无线电导航 5.60 72—84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72—84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无线电导航 5.6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84—86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84—86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84—86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5.59
    86—9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无线电导航 5.60 86—9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86—9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无线电导航 5.60
    90—95
    固定
    水上移动 CHN1
    无线电导航 5.62
    5.64 CHN2 90—130
    无线电导航 90—110
    无线电导航
    [固定] 90—110
    无线电导航 5.62
    [固定]





    5.64
    95—110
    无线电导航 5.62
    [固定]
    5.64 CHN2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0
    5.64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0
    5.64
    112—117.6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112—117.6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112—117.6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5.65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0
    5.64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0
    5.64
    126—129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126—129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126—129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5.65
    129—13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0

    5.64 129—16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129—13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0

    5.64
    130—135.7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4 130—190
    将予规划
    130—135.7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4
    135.7—137.8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业余] 5.67A

    5.64 5.67B 135.7—137.8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业余] 5.67A

    5.64 5.67B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137.8—16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4 137.8—16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4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固定 19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28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5.73 285—325
    水上无线电导航 28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285—3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5.73
    31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5.73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325—4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405—415
    无线电导航 5.76
    [航空移动]
    405—415
    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405—415
    无线电导航 5.76
    [航空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415—472
    水上移动 5.79
    航空无线电导航 5.77
    5.82 415—526.5
    水上移动 415—49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415—472
    水上移动 5.79
    [航空无线电导航] 5.77 5.80
    5.78 5.82
    472—479
    水上移动 5.79
     航空无线电导航 5.77
    5.80B 5.82 472—479
    水上移动 5.79
    [业余] 5.80A
    [航空无线电导航] 5.77 5.80
     5.80B 5.82
    479—495
    水上移动 5.79 5.79A
    航空无线电导航 5.77
    5.82 479—495
    水上移动 5.79 5.79A
    [航空无线电导航] 5.77 5.80
    5.82
    495—505
    水上移动
    495—505
    水上移动 495—505
    水上移动

    505—526.5
    水上移动 5.79 5.79A 5.84
    航空无线电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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