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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

    1. 【颁布时间】2013-12-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13日第04版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优化法院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公开选拔2名局级、3名处级领导干部。具体职位:刑事审判庭副庭长1名、研究室副主任1名,刑事审判庭正处职1名、民事审判庭正处职1名、从事司法研究处长1名。


    二、选拔范围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律师,党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人员。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品行良好,清正廉洁。


    2.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


    (二)资格


    1.参加副庭(局)长选拔的,专家学者应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10年。律师应具有相关执业经历满15年。党政机关人员应现任副局级职务或任职满4年的正处级职务,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10年。


    参加处长、正处职选拔的,专家学者应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5年。律师应具有相关执业经历满10年。党政机关人员应现任正处级职务或任职满3年的副处级职务,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5年。


    2.一般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法律硕士)。


    3.参加局级干部选拔的一般不超过50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参加处级干部选拔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68年1月1日后出生)。


    4.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律师资格证书。


    5.获得“长江学者”、“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优秀律师”等奖项和荣誉的人员优先考虑。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担任法官情形的,曾受过党纪、政纪或行业处分的,不得参与选拔。


    四、选拔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至31日。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www.court.gov.cn),进入“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专题”下载相关表格。可采取以下方式报名:


    1.单位推荐。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省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含律师协会),有关党政机关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符合条件人选。以单位名义填写《报名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2.个人报名。专家学者、律师可采取个人报名方式,分别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地市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填写《报名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3.请将盖章后的《报名推荐表》原件和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一并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并将《报名推荐表》电子形式发至邮箱diaopeichu@163.com。


    4.与职位相关的工作经历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5.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选拔资格。


    6.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二)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专业评审人选。


    (三)专业评审和面谈


    对人选专业能力进行评审,确定面谈人选。根据专业评审和面谈情况,确定差额考察人选。


    (四)体检和考察


    组织人选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选拔人员。


    (五)公示和办理相关手续


    对拟选拔人员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拔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选拔本着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咨询电话:010-67556340、67556327(传真)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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