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阜 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95号
《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13年11月7日
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是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股权)交易等公共资源集中在一个平台上交易,优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及高新区进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交易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监督、协调机构,承担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则,督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办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协助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调查工作;
(三)负责公共资源诚信体系建设;
(四)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中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指导、协调、监督、考评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八)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隶属于公管办,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开标、评标场所和服务;
(二)负责发布交易信息;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编制相应交易文件;
(四)负责建立查询、咨询服务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指南;
(五)负责电子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使用;
(六)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受理相应交易活动的异议(质疑)工作;
(七)负责进场交易项目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档案查询和调阅服务。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住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相关 部门和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采用BT、BOT、TOT等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等;
(二)依法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国有产权(股权)交易;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矿业权出让(转让);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交易;
(六)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交线路和出租车营运权、供水、供气等特种行业经营权的转让;
(七)其他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3种方式。交易方式确定或者变更交易方式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凡是进入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交易中心应当在业务受理、交易安排、信息发布、场地设施、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程序按照交易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应当在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十五条 评审现场除评审专家和监管人员及必要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改变交易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经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合同期限未满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管办应当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构建以行政监管、执法监督、行政监察为重点的监管体系,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第十九条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利用电子监督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公管办应当建立相关信息库,从业信用档案、内部评价制度,对其从业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人员,及时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者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的,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阜蒙县、彰武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