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3-4-24
    2. 【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汇发[2013]1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zhfg/qt/node_zcfg_qt_store/7994800041eae1c5b3a6fb3e0e4da78e/

    7. 【法规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在全系统颁发统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并相应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证上岗的培训要求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要以统一执法证为契机,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要按照《办法》要求,将参加依法行政培训作为申领执法证的前提条件,并于2013年6月15日前采取现场培训、视频培训等方式,完成首批申领执法证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

    二、换证工作要求

    (一)2013年6月30日前,各分局应按照《办法》要求,完成辖内执法证申领人员资格审核,并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申领汇总表》(《办法》附2)报至总局综合司。

    (二)2013年9月30日前,总局完成向分局发放执法证工作;2013年10月31日前,分局完成本分局辖内执法证发放工作,执法证发放工作全部结束。2013年11月1日起,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和外汇检查证(以下简称旧证)停止使用。

    执法人员领取执法证均应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并上缴旧证。换领执法证前,旧证仍然有效;换领执法证的同时,旧证上缴并作废。

    (三)2013年12月31日前,收支司和管检司分别收回并销毁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和外汇检查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4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069f650041eae61cb3e5fb3e0e4da78e/1385104831482.pdf?MOD=AJPERES&name=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pdf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