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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1. 【颁布时间】1965-5-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等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5/1135051965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你部5月7日险字第153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病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以上意见供参考。



    196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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